一男子参加公司旅游不慎受伤 法院判为工伤
珠海一男子在公司组织外出旅游时不慎受伤,申请认定工伤时先后被市区两级劳动部门认定不算工伤,该男子不服认定向香洲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员工出游拍照不慎受伤 时某是珠海某公司生产部操作员,2013年5月6日参加公司组织到深圳的员工旅游。在拍照时,时某悬空跳起,左脚先着地后没有站稳向后摔倒,被医院诊断为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多发韧带损伤。该公司向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对时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香洲区人社局认定其为非工伤。时某不服,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相关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香洲区人社局的决定。时某仍然不服,向香洲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香洲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旅游受伤是否工伤? 庭审中,时某认为,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是职工的一种待遇,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上的联系。而且,工作原因不能局限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并非仅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是固定意义上的办公地点、工作地点。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伤。 香洲区人社局辩称,公司组织员工去深圳旅游,虽然规定员工参加旅游活动均视为正常出勤,但旅游并不涉及工作。因此,时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 判决:工伤范围不能过窄 经审理,香洲法院认为,时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公司将员工参加旅游活动视为正常出勤,并计算工资,这说明公司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职工工作的延续。时某在公司鼓励下参加活动应属工作范畴,因旅游拍照而受伤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工作原因。 法院一审判决香洲区人社局撤销作出的工伤认定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香洲区人社局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院。近日,珠海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香洲区人社局已在规定期限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时某受伤属于工伤。 |
关键词:工伤,正常出勤,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