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法院:首例“助保贷”借款纠纷案审结
11月9日,随着法槌敲落,承德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承德市法院系统首例涉及“助保贷”业务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700多万元。依法判决被告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建行承德县支行借款本金17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4万元,被告乙公司及被告王某等4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助保贷”业务是中国建设银行为支持小微企业推出的一项信贷业务,由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和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共同组成“助保金池”,建设银行按照风险补偿金的10-15倍向“小微企业池”内企业发放贷款。 2013年10月7日,承德县政府授权承德县盛达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建行承德县支行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后确定将被告甲公司等3家企业列入“小微企业池”,由承德县盛达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风险补偿金1000万元,3家小微企业共缴纳助保金140万元。 2014年1月22日,建行承德县支行与被告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向其发放贷款1800万元,被告按比例缴纳助保金90万元。同日,被告乙公司及被告王某等分别与建行承德县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 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建行承德县支行按约定于2015年5月29日扣划3家小微企业共缴纳助保金140万元并扣划风险补偿金871.22万元。庭审中被告对借款及抵押担保事实均承认,但主张原告的请求数额应扣除原告已扣划部分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德县盛达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风险补偿金1000万元,是为3家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提供增信,并不是单独为被告一家企业提供增信,更不是为被告一家企业提供担保。原告按照规定,扣划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的行为,符合“助保贷”业务的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判决。 |
关键词:合同纠纷,贷款,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