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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合同纠纷 父子先后离婚

来源: 法制网 作者: 2015-07-27 1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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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 魏巍

一对已经结婚30多年的夫妻,却突然在8天的时间里,坐上了离婚——结婚——再离婚的婚姻过山车。通过两次离婚,男方将家庭财产归至女方名下,此举堪称是大男人的风范,但是,当得知男方在离婚期间正是一起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时,又不免让人心生联想,此举可否有转移财产之嫌?加强此联想的还有一重原因,男方的儿子也是同一合同纠纷的被告人,碰巧的是,在父亲办理离婚期间,儿子也办理了协议离婚,与父亲一样大度地将家庭财产都留给了女方……

这是一个让朋友变成陌路的合作,双方因合同纠纷最终走上了法庭,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如今,案件卡壳在执行这一环节上。

口头约定协议办厂生纠纷

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法院是双方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一审审理法院。据蠡县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原告郑旭东与被告王全兴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一份,约定二人共同在内蒙古正镶白旗成立一家化工企业,每人投资300万元,并于2008年4月12日,由原告郑旭东出面与正镶白旗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份“正镶白旗蒙苏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企业建设项目协议书。之后,郑旭东与王全兴即着手筹建该企业,具体筹建工作由王全兴负责,王全兴的儿子王彦峰协助父亲进行筹建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郑旭东根据双方协议,按约定从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共向王全兴账户汇款95万元,汇款至王彦峰账户77万。2008年6月18日,为筹建公司,郑旭东、王全兴与黄河锅炉厂销售代理人岳俊卿签订了购买锅炉的买卖合同,锅炉价款加运费共计42万元,该货款由郑旭东给付。2008年7月,郑旭东为公司购买了化工设备反应釜,委托公司所聘工程师吕超生与山东淄博一化工设备制造公司签订购买合同,按合同约定,郑旭东又委托自己的父亲郑畔来于2008年两次向对方汇出设备款共计733000元。为公司试生产做准备,郑旭东分别为买材料款、支付工人工资等又付出部分现金。郑旭东向公司投入现金、购买设备、原料、支付工资等共出资3046195元。

后因郑旭东涉嫌犯罪被羁押,在此期间的2010年5月13日,王全兴将正镶白旗蒙苏特化工有限公司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登记内容为私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人为王全兴,出资315万元,占股份52.5%;另一股东为王彦峰,出资285万元,占股份为47.5%。该公司注册登记时尚未正式投入生产。郑旭东发现公司注册登记的投资人没有自己后,与王全兴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蠡县法院认为,郑旭东与王全兴在2008年口头约定共同成立“正镶白旗蒙苏特化工有限公司”的协议真实有效,郑旭东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投资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王全兴辩称应继续履行口头协议,可能变更公司股权登记,不应返还郑旭东投资款等意见法院未予支持。蠡县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判决双方解除2008年4月达成的口头协议。王全兴、王彦峰返还郑旭东资金3025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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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郑旭东,王全兴,合同目的,非法处置查封,一般管辖,法定解除,合同纠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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