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暑期上培训班骨折 家长未告知旧伤担责五成
暑假期间,很多孩子都会参加各种补习班与培训班,但在参加此类课外辅导班时,无论是家长还是办学方,都应注重孩子的安全问题。这不,许昌市的一名7岁女童就在某英语学校的培训班参加户外活动时骨折,之后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身边的事儿 让孩子从小学好英语是大多数家长的心愿,家住许昌的女孩晶晶(化名)的父母也有这样的想法,他们给7岁的晶晶报了许昌某英语学校(民办)的培训班。2013年4月底,该英语学校要组织室外游戏,晶晶父母得知后,曾和培训学校老师进行多次电话沟通,询问室外游戏强度及注意事项,并告知老师晶晶不能参加剧烈活动,老师表示活动并不剧烈。 原来,2012年1月的时候,晶晶在学校做游戏时摔伤过左腿,并实施了“左股骨干骨折内固定手术”,2013年2月才实施了“左股骨干骨折内取出手术”。但是,晶晶父母在电话中并没有明确告诉培训的老师晶晶刚做完“左股骨干骨折内取出手术”不满4个月的情况。 2013年4月30日,在该英语学校组织的室外游戏中,晶晶在单腿跳的时候受伤,医院诊断为右股干骨折,对晶晶全麻进行了“右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晶晶住院治疗十几天后出院。2014年7月,晶晶在许昌、郑州的两家医院接受了后续康复治疗。其间,许昌某英语学校为晶晶支 付医疗费5500元。 2014年6月,某司法鉴定机构对晶晶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此次骨折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晶晶父母因女儿治疗费等问题多次找英语学校协商,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晶晶父母以晶晶的名义将该英语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该校承担晶晶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结果 2015年7月9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许昌某英语学校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晶晶各项损失的一半6.5万余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7岁的原告晶晶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被告许昌某英语学校应加强对原告的管理及教育。但被告在组织户外活动期间,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在晶晶父母已告知其应注意晶晶的伤情后仍存在疏忽,造成原告晶晶受到伤害,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原告晶晶的监护人充分掌握了原告的身体状况,但在与校方的多次电话沟通中,没有明确告知校方晶晶刚做完“左股骨干骨折内取出手术”不满4个月,以至于被告对原告是否已经完全好转产生了错误认识,故原告的监护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和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应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胡斌实习生刘强通讯员芦萍艳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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