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益诉讼体现治理之道
公益诉讼试点,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背景下法治与社会深刻调整的一个缩影。 今后,在生态环境、食药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出了问题后“无人追责”的现象将会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检察机关可以对这些领域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从而更好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护公共利益。 对于公众而言,“公益诉讼”这一法律名词显得有些陌生,但它与每个人的权益密切相关。笔者多年前在采访中遭遇的一个案例,颇能说明问题。长江中下游某地一家小企业,从事化工厂的污水处理业务。让人吃惊的是,这家小企业并没有按流程进行规范化污水处理,而是在运输途中,趁天黑直接排放到长江里。由于执法部门未能察觉,当时的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适格的诉讼主体,于是,这件令沿岸众多人受损的违法事件,居然长期无人追究。现在,作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上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污染环境等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根据公益诉讼的制度安排,检察机关还将对排污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可能存在失职的监管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简言之,就是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这是对传统“无利益即无诉权”理论的突破。传统的民事诉讼为了防止诉权滥用,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才有权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 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有时很难证明“直接利害关系”的存在,但如果不设置诉权,又怎么通过司法保护公共利益?因此,201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公益诉权首次在法律上获得确认,此次出台的方案,则是对公益诉权行使主体、方式和条件的进一步明确,制度化、法治化的程度有了新的提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是对这一要求的落实,同时也意味着“公益”在我国法律价值排序上的升格。以往,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诉权安排相对欠缺。诉权是连接权利与司法的中介,缺少诉权,司法对公共利益的救济无法启动。社会由个体构成,但个体利益的集合并不等于公共利益。空气和水不是你家的,也不是我家的,谁可以对损害行为提起诉讼?国有资产是“公家的”,也是“大家的”,但流失了谁能代表国家和公众追责?对这些不属于某个组织或个人、但又和所有人息息相关的公共利益,必须交由法律看管,从国情出发界定何为公益、谁来保卫公益,以避免无人负责的“公地悲剧”。在这个意义上,作为“利他主义”的公益诉讼,弥补了“利己主义”的个人诉讼的缺陷。 公益诉讼试点,是我国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乃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背景下法治与社会深刻调整的一个缩影。它意味着中国通过一整套基于国情的法权安排,探索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在公益诉讼制度出台过程中,曾有业内人士反对“民事公诉”,认为于法无据。然而,法律变迁的概念提醒我们,法律人不能以刻舟求剑的心态面对社会变迁。变革社会中的中国立法和司法,要用更加开放的眼光来顺应并推动改革大势。公益诉讼改革如此,司法体制改革亦如此。这是中国法治的生命力所在,也是合于国情的治理之道。 |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益,行政公益诉讼,诉讼主体,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