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称砖厂干活致肺病12年工龄清零 2次败诉
“我从1998年开始,到重庆两口煤矸石砖厂工作,为矿山挖取制砖的辅助材料。由于工作强度大、煤灰污染严重,我只干了4年,就因肺部疼痛、经常吐黑痰而病倒,在家休养了半年。” 日前,59岁的重庆农民工黄治富找到《工人日报》记者,反映他在和企业的劳动纠纷中遇到的难题。黄治富说,他后来回到工厂改做推窑车工作,干到2012年方才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6月他再次病倒。在家休养期间,黄治富先后多次要求厂里给他补办12年来的养老保险、超时加班费和报销3192元医药费,遭到企业拒绝。 此后,黄治富和企业开始了持续两年多的劳动纠纷,其间历经3个劳动管理部门和两级法院裁判。在法院两审均被判败诉后,7月3日,黄治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 争议1 12年工龄被清零? 黄治富向记者解释,12年工龄是指从他1998年开始在企业上班,到2012年签订劳动合同止,除去因生病有2年未能上班,共计在企业工作了12年。 “尽管2012年前我没和厂里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厂里应该承认,并为我补办这12年的养老保险。”黄治富说。 2013年12月,黄治富因自身诉求未能得到企业解决,遂向有关部门举报重庆市两口煤矸石砖厂。黄治富称,十多年来工厂不给他和工人们办养老保险,不签劳动合同。自己做推窑车工作8年来,超时加班2202天。后来在工人们的强烈要求下,2012年该厂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从2013年开始给工人们买了当年的养老保险。 重庆北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裁决,认定黄治富的工龄仅为2年,依据便是他与企业于2012年签订的劳动合同。 工龄被大幅“缩水”,之前的12年被清零,黄治富对此不服。他先后诉至北碚区法院和重庆市一中院,要求认定12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黄治富在法庭上强调,他就是重庆市两口煤矸石砖厂所在地的农民,在两口煤矸石砖厂上班十多年,当地多数村干部和村民以及该厂100多位农民工都知道,并可以为证。一审开庭期间,黄治富申请了两名工友为其作证。 但两口煤矸石砖厂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产生质疑,称该两名证人均曾因与厂里发生失业保险待遇纠纷而到仲裁部门解决过问题,二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强调,黄治富是2012年3月才到厂里工作,之前双方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并未采信证人的证言。黄治富的诉求均被两级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 《工人日报》记者在事后进行了调查走访。两口煤矸石砖厂所在地农业合作社社长杨羲全告诉记者:“我还未当生产队长时,黄治富就在重庆两口煤矸石砖厂工作,我现在当生产队长已有十年了,黄治富现都59岁了,怎么可能2012年才进该厂呢!”在该厂工作十多年、曾与黄治富在推窑车一条生产线上工作的老工人田文财说:“重庆两口煤矸石砖厂成立不久,黄治富就进了该厂。虽然中途他生病休养了几年,但最少在该厂工作也有十多年。” 争议2 计件制难主张加班费? 黄治富与企业之间的另一重大分歧,是两口煤矸石砖厂是否应支付黄治富加班工资。 据黄治富介绍,该厂在2012年4月与黄治富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载明实行计件工资制。由于黄治富文化低不认字,企业并未向他解释何为“计件制”。然而黄治富没想到,这成为后来阻碍他主张加班费的关键。 记者在黄治富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看到,其写明“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然而黄治富说,工厂并未严格按合同执行,而是要求他每天平均工作20小时,节假日都不准休息。他在该厂做推窑车工作8年期间,超时加班2202天。按照重庆市政府制定的每天最低工资57元的标准,黄治富要求企业赔偿他超时加班费12.5万元。 两口煤矸石砖厂对此有着不同的说法。该厂在庭审时辩称,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黄治富在该厂每月工作15天,每天工作时间没有超过10小时,每月工作时间没有超过150小时,少于国家规定的每月法定工作时间的166.64小时。 “黄治富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其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厂里安排其在延长工作时间内完成的计件数量,才存在计算加班费的问题。” 两口煤矸石砖厂负责人说。 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黄治富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在两口煤矸石砖厂工作12年、超时加班2202天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在走访中,该厂一名王姓工人向《工人日报》记者表示,砖厂推窑车需有不同的工人上下装卸窑车上的砖,要群体配合才能工作,因而实际上很难实施计件制,“我也从没见过厂里有计件记录表。” 争议3 同案不同裁 ? 两年来,黄治富先后诉至重庆北碚区劳动监察大队、北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北碚区社保局、北碚区法院、重庆市一中院等,得到的结果都是:“黄治富于2012年进厂;推窑车工作实行计件工资,黄治富未能就其主张加班费举证;该厂不进行赔偿。” 然而,据记者了解,黄治富的18名主张诉求的工友得到了不同的说法。 2014年2月,重庆市两口煤矸石砖厂18名即将退休的工人集体向北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反映,该厂10多年来未给工人们办社会保险、签劳动合同及超时加班等问题。北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是:“该厂赔偿每位工人每年300元,10年合计赔偿3000元。” 18名即将退休的工人共计获得赔偿5.4万元。尽管这批工人对此仲裁意见很大,认为若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每周5天、每天8小时制”标准计算,该厂应赔偿18人超时加班费180万元,外加社保费几十万元,但黄治富依然觉得他们比自己“幸运”。 让黄治富疑惑的是,即将退休的自己与这些工友情况一样,也在企业工作了10多年,也是在2012年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什么仲裁结果却不一样呢? 北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回复:两案中证据有所不同,所采信的证据也不同,因此裁决结果就不同。 连日来,带着黄治富反映的情况,《工人日报》记者多次与当地劳动部门和两级法院进行联系,并就工人们提出的质疑与法官进行了交流。法院相关负责人给出的答复是:法院是依法判决。 7月3日,“不服气”的黄治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本报记者将对此案进展持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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