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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规范专车行业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2015-04-16 14: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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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余东明本报实习生徐鹏

4月15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首例因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案。案件将择期宣判。

庭审中,被告即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客管中心)辩称原告陈超在驾驶车辆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本人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的前提下,使用“滴滴打车”软件有偿拉客,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简而言之就是非法营运。这便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事实证据。

有专家指出,在现有法律法规下,具备相应证件方可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是该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的典型体现。然而,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专车行业普遍不具备上述证件,这成为执法部门以非法营运为由打击专车的依据。

专家建议,对待专车不能“一棍子打死”,要破解其身份尴尬,亟需法律发力为其“正名”。这就需要修改出租车行业法律法规,相比之下,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有关专车的司法解释,显得尤为迫切。

庭审围绕五大焦点展开

原告陈超诉称,其因使用专车软件提供专车服务,被客管中心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客管中心辩称,被告作为管理机构,有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事实清楚,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双方围绕原告是否具备起诉资格,其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被告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被告所作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做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所作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五个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辩称仅依被告执法现场视频不能认定原告与乘客之间关系,认为虽使用了“滴滴打车”,但不能证明有收费行为。因而认为行政处罚作出的事实证据并不确实充分。

关于专车的法律定性,是本案的关键点之一。按照被告代理人辩称,依照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出租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若想进入该行业,需要企业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需办理车辆营运证,驾驶人员须具有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而这正是客管中心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陈超驾驶车辆未取得车辆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本人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其使用“滴滴打车”软件从事有偿拉客,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专车无“两证”被定非法营运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互联网企业推广的专车,其实包括以下三类车辆:一是司机个人所有,在租赁公司挂靠;二是租赁公司所有,叫车软件公司租用,并派出司机;三是叫车软件公司购置,并派驻司机。

庭审当天,记者通过“滴滴打车”预约了一辆专车。司机朱师傅说,自己的是私家车,挂靠在租赁公司,他由劳务派遣公司聘用,这样软件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四方之间形成协议。朱师傅打比方说:“这就相当于乘客从租赁公司租了辆车,劳务公司再给派个代驾司机,叫车软件按里程收费。”

当记者问起是否具备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时,朱师傅表示不仅自己并不具备,而且目前济南很多专车司机也不具备,“专车比出租车服务好,而且也有安全保障,我觉得有无证件并无必要。”朱师傅说。

记者通过申请收到了“滴滴专车”发来的“司机带车加盟链接”短信,打开链接发现,在完善个人资料,进行在线学习并完成线上考试后,即可成为专车司机,并不需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所需的相关证件。

“依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及《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非法营运打击专车是于法有据的。”客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专车,只要不具备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而且从事有偿拉客行为,就属于非法营运。

专车“正名”还需法律发力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山东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主任于向阳。他表示,出租车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确需相关资格认证,“正是由于目前专车行业普遍缺乏这些证件,才使得执法部门将专车服务定义为‘非法营运’。”于向阳说。

今年1月8日,交通运输部曾表示,专车对于满足运输市场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需求具有积极作用。认为专车服务模式应是通过互联网整合租赁车辆,并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提供驾驶员服务。同时,该部明确表示禁止私家车接入专车平台参与经营。

于向阳说,专车的出现缓解了当下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压力,方便了群众日常出行,顺应了出租车行业改革发展趋势,“交通运输部对专车的政策导向值得肯定,它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精神,为这个行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在出租车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这一大方向是明确的。具体而言,一是要打破现有出租车行业垄断,改革‘份子钱’;二是对专车加以引导规范,使其有序发展。”于向阳说,要解决专车遭遇的身份尴尬,亟待需要法律发力为其 “正名”。

于向阳进一步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因而应当修改出租车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对专车进行专门立法,“较为便捷,也更节省立法资源的方式便是尽快出台有关专车的司法解释,从而指导各地执法与司法实践。”

法制网济南4月16日电

关键词:司法解释,专车司机,代驾,滴滴打车,正名,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管理条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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