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礼滑雪场设施有漏洞游客受伤获赔20万
日前,北京游客牛某拿到最后一笔赔偿款。至此,崇礼县法院判决某滑雪场给付他的近20万元赔偿款已全部执行完毕。 2010年12月22日,牛某到崇礼县某滑雪场滑雪,由于雪场雪道一侧有一段距离没有安装防护设施,导致其滑出雪道摔伤,构成八级伤残。双方协商赔偿未果,牛某以雪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6万余元。 被告辩称,滑雪场无论在设计还是运营中,都不存在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而且滑雪场在接待大厅、售票大厅多处墙壁及明显位置都贴有《国际雪联的滑雪者行为准则》《初学者须知》《滑雪安全知识》和指示牌,告知滑雪者应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雪道,在经营管理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然在滑雪场接待大厅、售票大厅多处墙壁及明显位置都贴有相关注意事项,尽到了一定的警示、提醒义务,但因其雪道转弯处未设置防护网,存在安全隐患,并实际导致了原告损害事实的发生,应当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即承担80%的责任。滑雪作为一项高危运动,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根据自己的熟练程度选择合适的雪道去滑雪,其本身在滑行过程中也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据此,判决雪场赔偿牛某各项损失199002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关键词:游客,滑雪场滑雪,被告,原告,安全保障义务 |
责任编辑:李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