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留欠条 借款难追回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数额不大的借款,往往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借款人当面写下书面凭据。这种做法存在法律漏洞,一旦借款人赖账,自己的权益就难以保障。 康保县的养殖户董某长年向某饲料公司(原告)购买牛羊饲料,双方结账方式多以当场现金支付,偶有赊欠。2013年11月,董某购买某饲料公司6205元的饲料,因是否付款发生纠纷,双方对簿法庭。原告某饲料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公司销售账目、销货票据、转账凭证以及出庭证人禹某(公司会计)、张某(公司装卸工)、刘某的证言。 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董某是否当场给付原告饲料款应由原告提供直接证据证实,原告提供的上述账目、票据以及出庭证人证言均为间接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未给付该笔饲料款。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张家口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告某饲料公司主张被告董某欠其货款6205元,虽然在一审中提交了该公司销售账目、销货票据、转账凭证、出庭证人证言,因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所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且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实被告尚欠其货款6205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如果某饲料公司能提供董某欠款的直接证据(如欠条),结果就会大不一样。法律是写在纸上的规范,此案警示人们,如果在此类经济纠纷初现端倪之时,当事人应当及时搜集证据,可以让对方补打借条,或者通过短信、录音、寻找见证人等方式固定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关键词:原告,欠条,被告,饲料公司,康保县 |
责任编辑:李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