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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法官受贿受审 用含糊字眼作答律师无奈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2015-04-11 06: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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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上,周强在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坚持从严管理队伍,坚持从严治院,一手抓教育,一手抓惩处;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

昨天结束的这场审判,为周强的讲话,作了一个醒目的注脚。

昔日法官、湖州德清法院执行局原副庭长项金根,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站上了桐乡法院的被告席。

公诉机关指控,项金根在承办执行案件过程中,伙同贾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违规竞拍自己承办案件的拍卖房产、违法出具执行裁定书,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57000余元。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贾某、彭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1257500元,并为他们谋利。建议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项金根刑事责任。

因项金根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表述有异议,桐乡人民法院内的这场庭审,持续了一天半。

现场

法官出身的他,多次用含糊字眼作答

连他的律师都提醒他,简洁、直接回答

前天上午9点,43岁的项金根被法警带上被告席。他高高瘦瘦、戴着眼镜,看上去很斯文。

项金根出身农村,勤奋读书考上大学,毕业即到法院工作。通过自己的努力,他一路做到了执行局副庭长。

旁听席上坐着不少项金根的家人、朋友,其中一位70多岁,走路颤颤巍巍,庭审过程中不时用手绢抹泪。

庭上,对公诉人的发问,法官出身的项金根,多次用“应该”、“可能”等含糊字眼作答,要么就是避重就轻地回答。

比如公诉人问项,某次竞拍房子的钱是不是从他卡上提的。

项答:“应该是的。”

公诉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银行卡是不是你名下的,你都不能确认?”

再比如公诉人问项:“作为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可不可以参与竞拍执行标的?”

项的回答是:“行为不妥当。”

为此,不仅审判长多次提醒他不要绕圈子,连他的代理律师都听不下去了,提醒他简洁、直接回答。

案情

暗箱操作,低价拍高价卖

被人在天涯论坛实名举报

根据公诉机关掌握的情况,项的案情主要与四处房产有关。

2009年9月,项金根担任一起借贷纠纷执行案的承办人。被告人吴某位于德清县武康镇回南小区的一套房产,被法院委托拍卖。

项金根和朋友贾某商量后,决定暗中操作一下,拍到这套房,再转卖赚差价。

贾某找来朋友吴某亮、尹某出面竞拍。

项金根得知,有其他人也想参与房子的竞拍。他专门打电话过去,让对方退出。

2011年9月9日,吴某亮以76万元拍得这套房。十天后,贾某以吴某亮名义,将76万元转到德清法院专用账户。

按法律规定,项金根必须在10天内出具执行裁定书。可这个裁定书半年后才出具。而且,原本房子应裁定给吴某亮,最后却裁定给了贾某的另一朋友沈某—这样操作,可以省下吴某亮再转给沈某的这道税费。

怎么回事呢?

原来,这套房子被吴某亮拍来后,挂在了房屋中介,直到2012年4月24日才以9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沈某。

沈某于2012年6月将房产过户,并以76万元的拍卖价计税,实缴税金59230元(本应以97万元计税,但项违法出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写的是76万元,因此最后是以76万元计税)。

贾某称,除去过户费、税费、请客花销等,这么一鼓捣赚了8万元,他和项金根一人4万元。

公诉人指出,项金根此举造成原告直接损失21万元(给了原告76万元,后来卖了97万元),国家税款损失97010元。

正是此案,将项金根推到了风口浪尖。2011年就有人在网上称项金根是“黑法官”,2014年5月,又有人在天涯论坛实名举报他。

看上一套房

授意朋友,以保留价拍来自住

项参与竞拍的第二套房,位于德清县武康镇塔山小区,同样是项金根承办的一起借贷纠纷案拍卖标的。

项金根想买来自己住,就让贾某出面竞拍,以545000元的价格竞得。钱是从项金根的银行卡上取的,拍到手以后,住进去的也是项。

2013年1月,项金根处理一起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家机电公司的厂房和设备等财产要被拍卖。

竞拍前,项透露了拍卖保留价,并授意贾某多找几人出面共同参加拍卖。

2013年5月10日,贾某以311万的价格竞得拍卖标的;同年6月9日,贾某又以380万的价格转卖,除去各项费用开支,从中获利29万元。最后,除去各种消费,还剩27万元,项金根获利9万元。

在庭上,项称参与竞拍是自负盈亏,这9万不算受贿,“如果最后只能卖200多万,那我也就亏了,我同样承担三分之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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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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