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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读:女白领猝死 地铁公司为何被判赔偿?

来源: 工人日报 作者: 2014-11-29 0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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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日报报道,今年2月,女白领梁某在深圳水湾地铁站猝死,死者家属随后将深圳地铁集团和深圳急救中心告上了法庭,26日,该案在福田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因地铁工作人员未能采取相应措施也未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地铁集团对于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比例为30%,急救中心在履行其职责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担责。故法院依法判决地铁集团赔偿死者家属31万余元,并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不少人对判决结果产生了疑问,甚至有人质疑这是否无限扩大了地铁责任,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死亡证明书》,显示梁某的死亡原因系猝死。明明是自己身体引起的意外,为什么地铁集团还须承担一定比例责任呢?

公共场所有着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日常生活中,各类公共场所所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不完全一致,因此,《侵权责任法》不可能对所有公共场所所须承担具体义务以列举的方式穷尽。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任务就交给了专项法规。

遗憾的是,国家层面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对此也并无明确细化,只是笼统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如果对“运营过程”做广义理解,则可以理解为,乘客从进入地铁到离开地铁全过程,将该法条套用到本事件,如果依据《侵权责任法》,地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确实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导致猝死结果完全系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可见,这一法条解决了举证责任问题,但是仍然没有解决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问题。

在现有技术下,鉴定机关只能大致鉴定出死者的死亡时间,没有办法精确地鉴定出,如果地铁早几分钟拨打120,悲剧是否就不会发生。至此,整个案子似乎进入了僵局。然而,《深圳地铁乘客伤亡事故处理实施细则》规定:“车站对伤势严重(如有较大伤口流血不止、昏迷等)的公民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就近医院,并视情况及时通知地铁公安介入调查”。

事发地铁站显然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对突发事件进行妥善处理,这就涉嫌违规操作。笔者以为,正是深圳市地方性规定所确立的深圳地铁安全保障行业标准,让这场意外的责任分配变得明晰。这也充分体现出深圳地方立法的优越性,极大地弥补了上位法的不足。

事实上,因为拥挤,在地铁发生各类人身危险意外的可能性远高于普通公共场所,对陷入意外的乘客而言,时间就是生命,或许强制要求地铁必须有能力提供全面的医疗救助并不现实,但硬性要求地铁在第一时间帮助乘客拨打120,的确并不过分,这不只是道义,更应成为法定义务。因此,各地有必要作出行业标准,对地铁的安全保障义务予以细化,倒逼地铁运营者为人们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舒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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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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