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告儿子要求还房子 因其欲将一半房产送女友
9年前,夫妻以儿子的名义买房,儿子还是学生;9年后,儿子找了个女朋友,答应她把房子的一半产权转给她。为此,父母把儿子告上法庭。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夺房官司。 父母花钱 买了套学区房 老李和太太是泉州人,年近五旬。 老李起诉说,房子是9年前购买的,当时儿子小李还是厦门某中学的在校生,为了照顾儿子的学习和生活,就在学校附近,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思明区仙岳路的一套房产。 当年该套房子总价155077.50元,首付6万多元,贷款9万元。 签订合同时,小李年仅17周岁,相关房产的一切合同手续、签名等均系原告老李代为办理。合同签订后,老李夫妻每个月支付住房按揭贷款。 交房后,老李夫妻装修并入住,房子的各项维修基金、电费及所有的物业服务费,也都是由老李夫妻交付。 发生矛盾 儿子拒绝还房 两年前,老李用自己的公积金提前付清该房产的所有剩余贷款,并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虽然登记在小李名下,但房产证由老李夫妻保管。 最近,两代人发生了矛盾。如今,小李刚满26周岁,找了一个女朋友,她提出,小李要在结婚前,把房产证改成他们两个人的名字,小李答应了。 老李夫妻二人急了,拒绝了儿子及其女朋友的要求,要求小李配合,将房产过户到父母亲的名下,小李拒绝。 对簿公堂 父子各执一词 近日,老李夫妻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他归还房产,配合办理过户。 老李说,房子虽然登记在儿子名下,但是所有的钱全是由夫妻二人支付,儿子小李从始至终都没有支付能力,也根本未支付分文。 原告老李夫妻雇了律师,而被告儿子没有请律师,自己答辩。“房产登记在我的名下,就应该归我所有!”小李也很坚决。 法官说法 父母出的钱,房子应归父母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讼争房产归父母所有,要求小李在十日内协助将房产变更登记至父母名下。 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之规定,本案中,讼争房虽然登记在儿子小李的名下,但是,该房产的首付款及所有按揭贷款等购房款均全部由其父母亲支付,因此,讼争房应当归父母亲所有。(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 |
关键词:儿子,房子,物业服务费,房产登记,房产过户,女友,老李,夫妻,小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