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照”违建受贿86万 深圳一街道执法队副队长受审
价值80万元的房屋,数万元的购物卡,一位街道执法队副队长均欣然收下。原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执法队副队长艾程涉嫌受贿罪,一审被宝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艾程不服上诉,坚称并未收受房产,此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艾程于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任宝安区民治街道维稳及综治办公室副主任,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任宝安区民治街道执法队一中队中队长,2012年12月至案发前任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执法队副队长,主要负责和分管辖区土地监察和违法建筑的查处。被告人艾程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为辖区违建业主提供便利和关照,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86.3万元,包括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房屋一套,面值共计人民币6.3万元的购物卡若干。 2010年至2012年期间,龙华新区沙元浦村村民邓秋贤(因行贿被另案处理)在本村建违法建筑时,得到了被告人艾程的关照帮助,其购买一套旧改房赠送给艾程,将其转让到艾程妻子周桂叶哥哥周志名下。经查,该旧改房面积100平方米,转让价总计人民币80万元。其后,邓秋贤为感谢被告人艾程对其违法建筑的关照,于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艾程一张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天虹购物卡,艾程当场收下。 此外,为了和艾程搞好关系,请艾程关照本集体内的违法建筑,民治街道辖区的多个股份合作公司利用逢年过节送给艾程购物卡和礼品,数额在2000元至6000元不等,艾程均当场收下,据为己有。 一审法院认为,艾程对于邓秋贤用欠款折抵的80万元购房款予以接受,收受20名行贿人购物卡的行为应当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艾程承认部分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一审宣判后,艾程不服提起上诉,此案昨日在中院二审开庭。 “我是很谨慎的人,还是没有抵挡住人情世故,我很后悔,恳请法庭看我把这些问题向纪委汇报过的情况下对我从轻判处。”昨日,艾程当庭认罪,但其坚称没有收受房产,而是购买。 ■ 深圳特区报记者 蔡佩琼 通讯员 梁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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