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明知假药还提供就是“售假”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司法解释主要内容。 解释共十七条,首先对实践中易发、多发,且危害性严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予以总结,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等。 解释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严处罚:一是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二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 |
关键词:医生,假药,售假 |
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