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签订履行合同骗取购房款 三亚一公司被处罚
三亚博越实业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洋,假借签订、履行合同之名,骗取外省购房者财物共计4969469元,11月13日,海南一中院对该案一审宣判,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博越公司罚金100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海洋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博越公司及被告人张海洋合同诈骗的违法所得。 据介绍,2011年9月,三亚博越公司和保亭森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三亚博越公司代理销售保亭森田公司上观园项目楼盘,保亭森田公司根据销售额支付佣金,在保亭森田公司与客户正式签署售楼合同之前,三亚博越公司不得以代理人的身份签署买卖合约及收取定金,不得以保亭森田公司的名义开展合同约定外业务,不得私收房款及预订款、定金。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单位三亚博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海洋违反上述分销协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代理销售保亭森田公司上观园楼盘和签订、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私自收取被害人战某某、马某某等12人的定金和购房款后,仅向保亭森田公司支付43万元定金,其余4969469元购房款被张海洋用于公司和个人开支。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三亚博越公司及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海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4969469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张海洋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记者 刘江浩 通讯员 程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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