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怕罚加速逃离 拖行交警数米致其骨折
中新网重庆11月17日电 (郝绍彬 肖风云 刘贤)下班高峰时期将轿车临停主干道,交警上前执法拒不配合还加速逃离,将交警拖行数米致其轻伤。记者17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该起刑事案件做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年仅20多岁的舒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18时许,正值下班高峰,舒某将其驾驶的雪佛兰轿车临停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47号中国工商银行门前主干道上,影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渝中区公安局交通巡逻民警雷某见状,依法上前对其纠正违章并让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舒某拒不出示并趁民警不备加速逃离。逃离过程中将民警雷某拖行数米,致其多处软组织挫伤、腰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2013年12月12日,舒某被捉获归案。 公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舒某实施交通违章行为后,在巡逻民警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接受处罚时,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且致民警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舒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赔偿被害民警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舒某犯妨害公务员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一审宣判后,舒某以其拖行民警的距离较短、且被害民警腰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的伤情与受伤当天的病历记载的伤情不符、其父亲生病需其照顾等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舒某为逃避处罚,将民警拖行数米的情形,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互相印证,属客观事实。被害民警受伤当天的急诊病历虽未记载其腰部伤情,但其在两天后的CT检查即明确了腰部伤情,现无证据证明其腰部伤情是再次受伤形成或陈旧性伤情,故医院的病历记载的内容客观真实。且家庭困难并非法律规定的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鉴于一审法院在对舒某量刑时已考虑其认罪、赔偿等法定、酌定情节,依法予以了从轻处罚,二审期间舒某无新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上诉意见不能成立,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析称,公务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妨害公务情节严重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舒某在下班高峰时期,在主干道上停车,交警前上前纠正其交通违章行为,属依法执行公务。舒某不但不配合执法还趁交警不注意,加速逃离,并将交警拖行数米,造成了轻伤,舒某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遂判舒某犯妨害公务员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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