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法律底线,然后再去论道德
明明是做好事,而且在送回证件前告知了对方收取车费,这位学生同意了。到最后,人家司机推掉了车中的乘客,送来证件原本38元,只收20元。不料遭对方反咬一口,网络发帖造谣,点击率超过一万,给司机带来很大的困扰。 对于这样的事情,很多网友停留在做好事是否该要回报的层面上,没有涉及问题本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司机的做法是合法的。 同时,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其中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也就是说,这位学生都已经违法,构成刑事案件了。当事件已经触及了法律,却仍停留在道德层面,难道不是用道德绑架法律吗? 社会需要道德,也需要提倡道德,但道德并不是凭空存在的,它需要一个重要的依附,那就是法律。如果没有法律,就难有真正的道德,老百姓话说,这叫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当个人正当的权益随意遭受道德大棒的碾压,就没有人会真心实意讲究道德。做好事是要成本,但这个成本不能全让做好事的人买单吧? 最后,必须理清的一个问题是,传统的道德也需要拿来主义,古时候的道德建立在不讲究私人权益、缺乏法治精神的基础上的。今人没必要照搬拿来,一些人高举道德大棒时,不妨先看看自己是不是有违法治精神。 |
关键词:法律底线,物权法,民法通则,遗失物,道德层面,学生,刑事案件,最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