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刺警案”当事人见律师被拒 律师起诉看守所
多次要求会见当事人被拒后,律师刘金滨、刘书庆分别将河南省焦作市看守所诉至公堂,请求法院确认对方的行为违法。11月12日,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两案。 焦作市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的两名当事人,是数月前轰动全国的“刺警案”嫌疑人。2014年7月15日,焦作中站区访民许有臣、张小玉夫妇因在北京“扰乱公共秩序”被当地警方训诫。7月17日,两人被焦作中站区有关部门带回原籍。当日18时许,中站派出所民警王军干在劝二人下车接受调查询问时,许有臣趁其不备突然持刀袭击,王军干身负重伤,后不治身亡。 作为被告的焦作市看守所认为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请求法院驳回两名律师的诉讼请求。目前,两案还在审理之中。 律师:连续80天会见当事人被拒 随着律师介入,“刺警案”波折不断。澎湃新闻曾报道,2014年7月21日下午,律师常玮平受张小玉夫妇亲属的委托,到焦作市看守所会见嫌疑人,遭到拒绝。当天下午,常玮平去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了解案情,被警方以该案证人身份留置询问,后又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传唤。 “我找到全国律协维权后,他们要求河南省律协对此事进行调查。”常玮平律师说,他至今没有获悉调查结果。 2014年7月25日,刘金滨、刘书庆接手“刺警案”,分别为许有臣、张小玉进行辩护。但律师会见当事人再遭阻力。 据刘金滨和刘书庆介绍,7月25日,他们依法会见了当事人许有臣、张小玉。但7月31日、8月1日再次申请会见时,焦作市看守所以他给嫌疑人拍照片并上传网络为由,拒绝律师再次会见。 “他们还告知,已经在向我们所在的司法厅和律师协会起草要求处理我们的文件。在我们被当地司法局处理之前,不再安排会见。”刘书庆说,因会见权被粗暴侵犯,他和刘金滨向山东省律师协会报告了事情的原委,申请维权。2014年9月15日,山东省律协书面予以答复,称已委托河南省律师协会与河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就此事进行协调。但2014年10月15日,两名律师再次到焦作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时,被对方以“须经办案单位同意”为由拒绝。 多次要求会见当事人被拒后,2014年10月16日,他们以“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行政赔偿,将焦作市看守所诉至焦作市山阳区法院。 “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系羁束行政行为,无自由裁量权……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刘金滨在起诉状中称,至2014年10月16日,焦作市看守所已连续80天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明显违法。 刘金滨和刘书庆认为,该看守所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律师会见权,也侵害了嫌疑人的会见权。同时,他们从山东至焦作往返多次不能会见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看守所赔偿差旅费用和误工损失。 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属刑事司法行为 2014年11月12日,刘金滨和刘书庆分别于上午和下午在山阳区法院与焦作市看守所对簿公堂。 “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成为这两起行政诉讼的争议焦点。 两名律师认为,看守所安排会见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行为,会见权由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只约束行政行为不约束司法行为。“司法行为应该由人大颁布的法律或者相关解释约束。”刘书庆认为,看守所所属的公安局本身是一个行政机关,虽然承担了一部分司法职能,但只有在明确的法律授权下才是司法行为,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职责有三块:侦查、逮捕、预审。其它情况都属于行政行为。 “如果是司法行为,是可以在法庭上得到救济的。比如预审时遭到刑讯逼供,庭上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再比如申请国家赔偿。”刘书庆说,看守所拒绝安排律师会见,剥夺律师和当事人的会见权,在司法当中是不可救济的。“如果这个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作为司法行为又没有救济的渠道,(那么)作恶就没有惩戒的措施。” 被告焦作市看守所认为,羁押犯罪嫌疑人、安排律师会见,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看守所的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双方质证阶段,焦作市看守所未提交证据,仅向合议庭提交了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法律依据。律师刘金滨和刘书庆则分别提供了相关照片、视频及书证,以证明他曾多次被焦作市看守所拒绝会见当事人。焦作市看守所对律师出具的照片、视频等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些证据和“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起诉内容无关。 法学专家何兵:两案不适宜提起行政诉讼 资料显示,律师会见当事人被拒屡见不鲜,由此提起的行政诉讼亦非孤案。2008年6月3日,律师程海、黎雄兵接受委托,担任嫌疑人林师皇、王明晖的辩护律师。2008年6月10日,两名律师至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遭到拒绝。在向海口市公安局、检察院等多个部门投诉无果后,程海将海口市公安局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同年7月28日,程海收到了龙华法院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法院认为公安局对林师皇实施刑事拘留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驳回起诉。 律师朱建伟在代理“吴英案”时也遭遇“会见难”。2014年7月,吴英之父吴永正因涉嫌“诬告、陷害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收益所得罪”被浙江东阳公安刑拘。朱建伟向澎湃新闻介绍,吴永正被刑拘后,他立即指派同事吕海波律师于7月30日赶往浙江,并到吴英服刑的浙江省女子监狱,要求会见吴英,但被拒绝。 朱建伟转述,接到律师会见请求后,监狱方面逐级请示,得到的答复是,暂时不便安排会见,因为担心告知吴英其父亲和代理人被抓的消息后,其情绪会不稳。 “当时没有想过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朱建伟称,最终,在云南司法厅的协调处理下,他在监狱见到了当事人吴英。 “监狱的身份界定已被明确为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律师会见权被剥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朱建伟说,相比监狱,看守所的身份界定比较复杂,“有些行为是司法行为还是行政行为,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也有法学专家认为此案并不适宜提起行政诉讼。“这将使一起案子引发两起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称,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不是行政行为。刑事案件中会见权被侵犯,还是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 “目前的法律还需要完善,只规定了律师具有会见权,但却没有规定会见权受侵犯后如何救济。”何兵认为,看守所有保障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法定职责,但看守所由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管理,难免受到干扰。何兵还建议,为保持看守所独立,在未来的改革中,最好将看守所划归司法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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