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假药泛滥呼唤监管升级
制售假药的暴利甚至超过贩卖毒品,但是可能受到的惩罚风险与贩卖毒品相比则小得多。制售假药行业内盛传,“有贩毒的利润,无贩毒的风险”。 药品安全监管涉及公共利益,并非仅仅是监管部门的事情,监管机构、科研机构、学会协会、企业、消费者、传媒等不同角色应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药品安全事业,才能更好地打击假药制售行为 □法制网记者廉颖婷 健康饮食与糖尿病——这是今年“联合国糖尿病日”的主题。 从2007年起,每年11月14日的“世界糖尿病日”更名为“联合国糖尿病日”。 据中华医学会透露,当前中国糖尿病患者有近亿人。庞大人群对治愈疾病的渴求,吸引了制售假劣药品的不法分子的目光。 梳理近年来各地发生的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案件不难发现,不法分子制售的假劣药品主要用于治疗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等老年人常见慢性病。 也正是由于此,我国开展的各类药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均将重点集中在打击制售假劣治疗糖尿病等群众急用、常用类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上。 随着药学、医学、化学、生物学、制药工程等领域的技术进步以及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假劣药品的监管难度不断提升,监管的复杂性亦随之增加。 糖尿病患者成假药主攻对象 “在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系列假劣药品事件中,危害后果的发生地常常远离药品的生产地。这说明假劣药品事件日益呈现出跨区域的特点,增加了药品监管的难度。”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2013年,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布了10起制售假药典型案件,江苏省淮安市张某等生产销售假降糖药案便是其中一例。 2012年5月,淮安市公安机关对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件立案侦查,在药监部门大力配合下,先后抓获张某等犯罪嫌疑人19名,涉案金额1500万元。经查,从2009年初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张某等在经营辽宁省沈阳市博源堂生物有限公司期间,雇佣魏某等在河南省濮阳市生产“康糖平”、“蚁糖平”胶囊等6种降血糖假药,并销售至江苏、湖南、新疆等22个省区市。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在2012年调研时发现,生产、销售假药案件高发,这些假药多是宣称治疗心脑血管、糖尿病、高血压等老年疾病的药物,销售范围遍及全国34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涉案金额动辄十几万元。 2012年8月,公安部指挥31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开展统一收网行动,缴获各类假冒伪劣药品2.05亿片,涉案价值11.6亿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100多个。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不法分子制售假药手段卑劣、危害巨大。从侵害对象看,主要针对高血压、糖尿病、皮肤病等慢性、疑难病症患者或癌症等急重症患者。 在制售假劣药品的过程中,违法者并非不知道药品的风险,并非不能控制药品的风险,而是为了追逐更高的利润,有意对药品风险视而不见。 在2013年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特大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中,涉案人叶某供认,她一般以一盒10瓶、每瓶6.8元的价格和规格从售药联系人张某处购买“消渴降糖胶囊”,然后再通过自己的重新包装,以5瓶一盒、每盒380元的价格卖给患者,每瓶赚取的差价超过10倍。 宋华琳表示,始终会有人为了巨额的利润,而不惜铤而走险,去操控隐瞒药品信息,以牺牲公众健康为代价来牟利。这也是假劣药品事故多发的整体背景所在。而这也从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强化假劣药品监管。 “有贩毒利润却无贩毒风险” 近年来,我国在完善药品法律体系、强化药品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在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方面的力度亦不断加大。 2009年5月15日,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联席会议制度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3个部门联合建立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 2014年5月6日,经国务院同意,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了调整: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增加商务部为成员单位。 为了重点解决执法办案协作难题,2012年3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也降低了入罪门槛,即只要在明知是假药的前提下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依然存在的问题是,制售假药的暴利甚至超过贩卖毒品,但是可能受到的惩罚风险与贩卖毒品相比则小得多。制售假药行业内盛传,“有贩毒的利润,无贩毒的风险”。 以深圳跨国制售假药案为例,涉案金额高达1.89亿元,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的十大假药案件(部分案件尚未判刑)中刑罚最高的案件。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表示,只要假药没有直接致人死亡,涉嫌制售假药的不法分子就多被判处轻刑、缓刑甚至仅处以罚金,从未有处以极刑的案例,惩戒震慑的作用有限。“只要吃不死人”成为不法之徒疯狂制售假药,大发黑心财的安全底线。 张建成说,刑法修正案对于假药犯罪致死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未作出相应司法解释。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起刑点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危害相比显属畸轻。加之实践中又多适用轻刑、缓刑甚至仅适用罚金,难以起到惩戒震慑作用。 针对假药屡打不绝的现象,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教师邓勇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认为,经营者常以“某糖尿病研究院”、“某糖尿病康复中心”等虚构中医药机构的名义,通过正规传播媒介发布广告,骗取了消费者的信任。而这些中医药机构均为虚构的单位,给消费者维权带来难度。 此外,经营者还利用了糖尿病患者有病乱投医以及贪图便宜的心理,打着免费赠送昂贵仪器的幌子,对产品及其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给产品披上高科技的外衣。由于经营者在广告中不载明真实厂家名称、地址,仅刊登销售电话,消费者发现上当受骗投诉时,相关行政部门及消费者组织仅凭电话无法查找到被诉单位,难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合作式监管遏制假药泛滥 《法制日报》记者之前在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采访时,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冯瑞霞便告诉记者,一些非法窝点、地下药厂几乎完全脱离控制。 “曾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向警方反映,‘干了这么长时间,从来没有人管过我们’。”冯瑞霞说。 邓勇告诉记者,这就需要建立、健全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配套罚则,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制售假药、劣药的不法分子采取高压打击态势。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大力度普及假药危害的知识。 随着药学、医学、化学、生物学、制药工程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假药制造的技术更加高明。同时,互联网的普遍应用以及宣传促销方式的多元化,也使得药品生产、销售者更有可能规避法律,进行假劣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假劣药品监管的复杂性亦在于此。 宋华琳认为,有必要引入“防患于未然”的诸多举措,强化对药品市场的预防性监管。预防性监管的关键在于,将药品监管的节点前移,做到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突出预防性监管的理念。通过年检、抽查、日常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获取案件线索。 他表示,应该通过合作式监管遏制假劣药品事件发生,以分散的、多中心的主体来参与监管过程。要发挥公众在打击假劣药品中的作用,并健全公众对假劣药品事件的举报机制,以合作式监管的模式,来实现药品安全有效的目标。 “药品安全监管涉及公共利益,并非仅仅是监管部门的事情,监管机构、科研机构、学会协会、企业、消费者、传媒等不同角色应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药品安全事业,才能更好地打击假药制售行为。”宋华琳说。 |
关键词:慢性病,监管机构,监管局,降糖药,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制日报,假劣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