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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难忍唠叨用榔头杀害亲生父母被判死缓

来源: 天山网 作者: 2014-11-06 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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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王昕

2014年1月3日10时许,富鹏从父母富某某(男,殁年63岁)、张某某(女,殁年60岁)家接孩子上学后,又返回父母家吃早饭。因嫌父母为带孩子等琐事经常唠叨训斥自己,富鹏心生怨恨,遂用榔头、单刃刀将其父母杀害,并将作案工具带回自己家中,藏匿在管道井内。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对被告人富鹏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富鹏故意杀人一案由伊犁州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21日向伊犁州法院提起公诉。

伊犁州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12日、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两次审理。

上午11时许,审判长宣布开庭,查明被告人身份后,宣读刑事判决书。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富某某系外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张某某系外伤性颈部大血管破裂造成血气胸终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富鹏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富某某、张某某亲属均向法庭提交2014年8月4日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对富鹏的行为表示谅解。

9月20日,富鹏的妻子支付被害人张某某父母10万元补偿款。

伊犁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富鹏使用木柄榔头、匕首,打击、捅刺其父母头部、胸部等处,非法剥夺其父母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富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准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案件系熟人作案、富鹏体表有伤等重要线索,富鹏在侦查机关正式讯问其之前并未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视为自首的情形,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富鹏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内部矛盾,残忍杀害父母,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被告人富鹏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起的针对同一家庭成员的犯罪。

案发后被告人富鹏的妻子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为体现“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等,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结果宣布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上诉,被告人富鹏当庭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记者苏璐萍 通讯员张丹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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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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