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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被指婚外生子 疑似小三用假证骗过两部门

来源: 广西新闻网 作者: 2014-11-06 1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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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被指婚外生子 疑似小三用假证骗过两部门

黄某利用假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去申领到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前几日,有人发帖称,南宁一公职人员陈某某有“小三”,且有一个私生子。陈某某的妻子张敏(化名)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网帖内容属实,且她手上掌握有相关证据。记者调查发现,虽然尚无法证实陈某某与另外的女子生子,但一个得到确认的事实是:一名叫黄某的女子,通过伪造的证件,为她孩子办理了《准生证》并上了户口。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调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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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称丈夫婚外生子

10月30日下午,网友“shanka”在南宁一家网站发布了一则帖子,大致内容是:“陈某某是南宁市某单位公职人员,1991年和张敏登记结婚,一年后生有一个女儿,女儿如今20多岁。前段时间,张敏才知道丈夫还有另一个老婆,这两人甚至有一个7岁的儿子,伤心不已”。发帖人声称是张敏的朋友,认为陈某某很不负责任,于是发帖声讨。这个帖子发出后,引起众多网友围观。

11月3日,记者辗转联系到当事人张敏,了解相关情况。她认为网帖内容情况属实,并对丈夫的离谱行为气愤不已。张敏说,她走访几个相关部门,掌握几份材料,可证明她丈夫和另一个老婆、私生子的关系。其中《初婚未育证明》复印件,盖有“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公章,内容证明男方初婚未育、无收养,同意转女方辖区办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表复印件注明她丈夫和另一个老婆的结婚登记时间为2005年10月2日,在兴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以上两份材料是她丈夫和另一个老婆黄某为私生子办理《准生证》的材料。虽然上述材料男方的名字是陈×,不是陈某某,但其实和她丈夫是同一个人。田东县计划生育部门的复函复印件中注明:经思林派出所核实,在申报小孩入户时,父亲陈×又名陈某某。

记者电话联系到陈某某,他表示,他看过这则帖子,但内容全是乱写的,之前也有人这样乱说过类似的事。他已经向警方报警,并“通过法律手段一并起诉造谣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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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持假证件办下《准生证》

那么,张敏手中的材料是否是真实的呢?为此,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4日上午,南宁市兴宁区计生部门表示,有关陈×的《初婚未育证明》,他们从未见过,且证明上的公章不存在。因此,这份证明是不法分子伪造的。

兴宁区国家档案馆一工作人员说,他们查询后,确认陈×和黄某的结婚证不存在,也就是说这两人的结婚证涉嫌伪造。

据了解,申办《准生证》,需要提供《初婚未育证明》和结婚证等证件,并填写《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请表。陈×和黄某的《初婚未育证明》和结婚证均是伪造的,那么他们填写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请表是否是真的呢?为此,记者来到田东县思林镇计生办了解情况。该计生办一工作人员拿出这两人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表原件,核对后证明张敏手中那张申请表复印件就是原件复印的,是真实材料。该工作人员称,黄某来办理《准生证》时,他们查看黄某提供的材料以及结婚证原件,但当时按照规定不需要交复印件,就没有留下相关复印件。他们审核材料后,下发《准生证》。前段时间,警方专门来调查这份申请表的真假。

田东县思林派出所一警官称,2007年底的一天,黄某拿着本人和丈夫陈×的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为孩子办理入户手续。他们审查后为黄某的孩子上了户口。事后,他们才知道黄某拿来的陈×身份证是伪造的,但身份证号码是对的,与陈某某的身份证号码一模一样,相片却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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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称“第一次被假材料蒙混过关”

用伪造结婚证为何能办下真《准生证》呢?思林镇计生办的几名工作人员均表示,以前,他们与外地的计生部门不联网,也没有与民政部门联网,加上伪造的结婚证很逼真,让他们没有辨认出来,才出现假材料办下证件一事。“我们工作一直很认真,这是第一次出现被假材料蒙混过关的情况。”一工作人员称。

用假身份证为孩子办了入户手续,凸显出派出所监管也存在漏洞。思林派出所一警官称,2007年,公安内部未联网,而且这张假身份证号码是对的,加大了识别真假的难度,所以没有看出来。这种情况是第一次出现。如今,公安内部联网了,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此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和身份证,以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和身份证,均已触犯法律。

黄某用非法手段为孩子上户口,派出所是否会取消这名孩子的户口呢?这名民警表示,针对这个情况,他们将向上级部门汇报,再做处理。

谈及陈×和陈某某到底是不是同一人时,该派出所一警官称,目前,无法证明相关材料中的陈×就是陈某某。

目前,计生部门和警方均在调查此事。

[ 法律链接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苑长军 文/图

关键词:准生证,小三,伪造,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派出所,初婚未育证明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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