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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厅级检察员受贿181万余判11年

来源: 四川在线 作者: 范萍、李百灵 2014-07-19 10: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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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鹤岷资料图

  2014年7月16日下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鹤岷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许鹤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对其违法所得1810029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鹤岷在2005年4月至2011年任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11年2月起任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厅级检察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赵建平、方小炼、曹毅等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560029元,在承揽工程、案件办理等方面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许鹤岷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彭雄、王毅、昝清林等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张某某(另案)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5万元。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许鹤岷共计受贿181万余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许鹤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及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情节,遂对被告人许鹤岷从轻处罚而作出前述判决。

关键词:检察院,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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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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