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单位行贿被判罚金10万 行贿人受贿人获刑
天水鑫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鑫山公司)为顺利承揽到工程,不惜花55.44万元购买8块投资金条送给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公司原经理童某作为好处费。昨日记者获悉,由城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童某受贿、鑫山公司行贿案于7月15日一审宣判。城关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童某有期徒刑11年,以行贿罪判处鑫山公司罚金1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鑫山公司负责主管罗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电网工程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揽方,童某在任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将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七项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分包给鑫山公司,并在该公司建筑承包资质不合格的情况下积极帮助其晋升承包资质。随后,鑫山公司法人代表、经理罗某与该公司股东刘某共谋后,于2013年1月,在童某办公室将中国建设银行投资金条8块送给童某。经查,8块金条,每块200克,每块价格6.93万元,价值共计55.44万元。2013年11月25日,当童某得知罗某已被检察院调查时,遂将上述金条全部退还给罗某。 |
关键词:行贿人,受贿,被判 |
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