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内部上报怕难防“说情干扰办案”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干扰。遇到打探案情、打听举报人情况、为案件请托说情等7种行为,检察人员需提高警惕,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7月16日《北京青年报》)。 在为规定叫好的同时,难免对其实际效果产生疑虑:“说情”大多数暗地里进行,加上没“关系”也难说情,那谁愿意把说情上报呢?仅靠内部监督,规定很容易沦为“形式化”,必须解决权力暗箱化的顽疾,把“说情”由办案人员自觉上报变成不得不上报。 请客送礼、说情,并不是中国特有,世界各国都无法完全避免。从司法的本质来说,重要的不是过程中有没有人“说情”,而是是否办了“人情案”,是否违背了公平正义。遇到“说情”上报,不是什么丑闻,若依然秉公办案,反而证明了司法人员的专业品质。相反,遇到“说情”不上报,或者上报后依然办“人情案”,则说明没有专业信仰,理当被清除。 现实中,人们更担心的是“权力案”,“说情”不是来源于普通公民,而是手握公权的特殊人物的“招呼”、“批示”,或者来自掌握公权的组织的授意、甚至是“红头文件”。对此,不仅应强调上报、公开,还有必要专门设置法律条款实施惩戒,使其不敢“说情”,尊重司法独立办案。 要将“防止说情”落到实处,制度设计仍需完善。一方面,变内部监督为社会监督,将“分别向分管院领导和上级领导报告”变为直接在网上申报并公开,让社会来监督;另一方面,严肃罚则,将笼统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变成具体详细的操作办法。(郭文婧) |
关键词:内部监督,说情,办案人员,上报,红头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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