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8日的成自泸高速7死23伤重大交通事故,此前肇事司机王正以交通肇事罪被仁寿县检察院批捕。今(18)日上午9点30分,此案在仁寿县法院开庭。上午11时许,法庭宣判,被告人王正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判处有期徒刑7年。
在今日开庭的“12·8”成自泸高速重大交通事故肇事案上,肇事司机、被告人王正以交通肇事罪被控,现场公诉人正在出示证据,包括尸检报告、死亡通知书、伤情证明等。被告人王正对于公诉人出示证据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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