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调整车位 未上路仍被定性为醉酒驾驶
固始县的王某因为酒后调整车位与他人发生口角,结果被公安人员发现醉驾。尽管王某还没有正式上路行驶,但仍被定性为醉酒驾驶。近日,固始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3月21日18时许,王某驾驶自家白色桑塔纳轿车前往固始县城区蓼城大道一饭店,参加朋友母亲的生日晚宴。到达后,王某将车停放在该饭店门前的非机动车道上。吃饭时,王某饮用了大量白酒。当日21时许,王某吃饭结束离开该饭店后,驾驶车辆调整车位时与路人发生纠纷,被警察当场查获。 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9.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醉酒后上车驾驶其目的是为了调整车位以便停车,并非驾车上路行驶,其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河南法制报记者 周惠 通讯员 吕志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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