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贩制售毒豆芽一审判缓刑 检方抗诉:威慑力不够
被告杨某在法庭上。 翟小雪 摄 商贩因在泡制豆芽过程中添加有毒添加剂,一审被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宣告缓刑2年。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周至县法院一审判决适用缓刑不当,就此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昨日上午该案二审开庭。 制售“毒豆芽” 一审被判缓刑2年 2013年1月至7月,家住周至县的被告人杨某从他人处购买“无根素”,在生产加工豆芽的过程中将“无根素”添加到其生产的豆芽中,随后在终南镇附近市场销售。2013年7月23日,侦查员在杨某的家中发现大量正在生产的豆芽及剩余的“无根素”。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高效无根豆芽素提取样本鉴定,所送检材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属于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6-苄基腺嘌呤是禁止食品生产者企业使用的。 今年1月29日,周至县法院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杨某在二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方提起抗诉 “不应适用缓刑”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为食品犯罪案件,侵害的对象为不特定的消费者健康权、甚至生命权。此类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重大,易使民众对社会监管体系产生恐慌,判处缓刑威慑力不够。“毒豆芽”案件为全国重点打击案件之一,被告人杨某从2013年元月份开始在自己作坊的豆芽内添加“无根素”,并长期销售,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周至县检察院的观点是,周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不当,应适用实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抗诉正确,应予支持。 “为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增强食品经营者、消费者意识,净化食品市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准确惩治犯罪,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在昨日此案二审开庭时,检察员向合议庭表示。杨某当庭辩称,并不知道其中的危害,他和家人也常吃这种豆芽。 “我对添加剂认识不足,经过这段时间我也有了新的认识,今后一定做个守法的人。”杨某在最后陈述时向法庭表示悔过。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记者高雅 实习生左鹂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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