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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房产公司老总贪污挪用公款被判有期徒刑6年

来源: 海南特区报 作者: 2014-06-10 0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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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老总上任才一年,就接连遭员工实名举报。检察机关随后立案调查。近日,琼海市人民法院对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华山公司)原总经理李某文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国企老总上任一年便遭举报

现年54岁的李某文,于2011年前后从西安调至海口,担任华山公司总经理一职。2012年下半年,李某文被员工接连实名举报至西安的总公司及海南有关部门。员工举报的内容,包括李某文的经济问题及华山大厦国有资产流失等多方面的问题。 2013年5月21日,李某文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文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24日,时任华山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李某文,将该公司拥有产权的华山大厦部分楼面整体租赁给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每月5日前向华山公司交纳租金、管理费13万元,并代收承租商铺上月使用的水电费。同日,该酒店管理公司又以内部约定方式,将该租赁合同整体转包给该公司总经理高某某进行经营管理。随后,该酒店管理公司将承租的华山公司商铺陆续承包给16家公司经营。

李某文因工作关系与高某某认识。2013年1月,高某某个人在琼中和海口经营灯饰工程项目,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到李某文提出向其个人借款30万元,并允诺给予李某文利息。李某文同意借款,但考虑到自己资金不足,便与高某某商定,由高某某将该酒店管理公司应于当月交纳给华山公司的2013年1月份租金、管理费及水电费约14.7万元以李某文个人名义出借给高某某,余款其另行交付。

之后,高某某依照其与李某文的约定,根据华山公司提供该酒店管理公司的2013年1月应交租金、管理费、水电费清单及相关发票,以领取现金到华山公司交付租金为名,从该酒店管理公司出纳处领取该公司应该交纳给华山公司2013年1月份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合计146938.75元。

2013年1月15日,李某文将其个人款项10万元及从华山公司华山大厦物业管理部经理处领取的5.3万元,在其办公室一并交给了高某某。高某某于当天出具借条给李某文,记明其借到李某文30万元至2013年3月31日止,到期还本付息共计36万元。

2012年1月,李某文与华山大厦物业管理部经理王某某商定后,将华山大厦部分房间和外墙广告位出租,租金收入不入公司账户,而由王某某个人保管。其间,李某文自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共10次从王某某处取走上述租金共计90230元,其中于2013年1月15日领取5.3万元借给高某某,余款37230元被李某文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文退缴赃款20万元。

贪污和挪用公款罪名成立

琼海市法院于今年1月14日公开审理该案。被告人李某文辩称,其从物业公司借款办公事不构成贪污罪,同时认为其利用总经理职责同意高某某延期两个月交租金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擅自将公款199938.75元出借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某文还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公司资产出租所得而未入账的租金37230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悉,被告人李某文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记者 陈标志)

关键词:李某文,有期徒刑,房产公司,公司资产,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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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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