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乘坐出租车索要发票未果 挥刀造成1死1伤
男子酒后伙同2人索要出租车票无果后竟挥刀造成2名司机1死1伤。日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其减刑;金某、卓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与8年,并判由贾某赔偿被害司机家属31700元,金某赔偿40000元。 2011年1月,24岁的贾某携带一把单刃刀到陕西省定边县寻找离家出走的妻子未果。当月15日返回庆阳市西峰区,与朋友金某、卓某在金租住处饮酒后,又到西峰区一美食城“烤吧”继续饮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3人在烤吧门前拦乘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西峰商业街招待所欲登记住宿。停车后,金某上楼登记,卓某支付5元车费后向出租车司机李某某索要发票,李某某告知发票已用完。之后,李某某驾车向南行驶至商业街冷饮厂什字又返回到金某3人所在的招待所附近时,卓某将向出租车司机索要发票之事告诉金某,金某即站在路中间拦挡该出租车,并辱骂李某某,同时跳上出租车引擎盖踩踏。贾某见状上前拉开出租车驾驶位车门威逼李某某下车,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刀在李某某背部、臂部、腿部连刺数刀。后又伙同卓某将李某某强行从车上拉下摔倒在地,3人继续对李某某乱踢乱踏。其间,出租车司机薛某某驾车由此经过时,贾某、金某又对出租车司机薛某某拳打脚踢。此后,一辆警车驶进商业街,3人见状逃离现场。出租车司机李某某被送往庆阳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与卓某亲属于2014年4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由卓某亲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000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对卓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贾某供述时辩称,当时心情不好,情绪激动,只想到持刀朝出租车司机身体乱戳,以发泄怨气,至于其是否被戳死已经顾及不了。 法院认为,贾某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金、卓2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与贾某共同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2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贾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2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贾某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本案实际,可不立即执行;卓某亲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并取得其谅解,故对其在量刑时应予以体现。(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董子彪) |
关键词:贾某,李某某,卓某,金某,出租车司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