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村民因征地款到手少一半 状告村委会追讨
“虽然我户口是‘农转非’,可我一直在农村种地生活,为何我拿的征地补偿款比别人少一半?”15日,沈阳村民孟祥军状告村委会追讨补偿款案在东陵区人民法院沈抚新城管委会临时法院开庭,由于此案极具典型意义,吸引了100余名各村委会的负责人前来旁听。 事由: 征地款凭啥我只拿一半 今年35岁的孟祥军,原是东陵区汪家镇丰乐村(现名为“沈抚新城丰乐村”)村民。1995年,孟祥军考上了抚顺市农业特产学校,成为同年村里唯一一名考上中专的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孟祥军户口被迁入学校,户口也从农业户口转变为城市集体户口。 1998年年末,全国第二轮土地承包,仍在学校的孟祥军分得了土地承包地。2000年,孟祥军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正式工作。2006年1月,孟祥军依照规定将户口从学校迁回落到了丰乐村。孟祥军说:“回到农村后,我一直靠种地为生,生活费和经济来源全部都来自承包的土地。” 2007年,丰乐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孟祥军承包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孟祥军说,同村的父母和其他村民每人都获得了136000元征地补偿,可自己却只拿到了68000元的土地补偿款。“我找到村委会询问,他们说我是非农户口只能拿土地补偿款,没有安置补助款。” 经过无数次协商调解未果后,孟祥军决定将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村委会依法给付安置补偿款68000元。 焦点: “农转非”应不应获补助 据了解,像孟祥军这种涉及大学生农转非人员、死亡人员的,仅丰乐村就多达50余人。而在全市,孟祥军这种情况的更是数不胜数。此案的审判成为风向标,无数村民都在观望着审理进展。5月15日,东陵区人民法院在沈抚新城管委会临时法庭开庭审理,更是吸引了沈抚新城辖区内80多个村100余名村委会负责人前来旁听。 是否应该给予孟祥军安置补助费,成为庭审双方辩论的焦点。丰乐村村委会主任解释称,根据沈阳市农委和东陵区农林局2006年以后均下发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占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政策规定:“大中专学生及毕业生户口转非人员,征占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在校读书的已经获得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大中专学生,享受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毕业后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只享受土地补偿费,不享受安置补助费。毕业后转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不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另外,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是根据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制定的,并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通过并签字确认。同时,该方案也在实施前报乡镇政府进行了备案。根据孟祥军的实际情况,只能享受土地补偿费,不能享受安置补助费。 律师: 不应因户口剥夺权利 对此,孟祥军的代理律师刘多奇认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实质是集体成员权问题。孟祥军除了因上学把户口迁出变成非农户口,毕业后户口依据政策迁回原农村外,其生产、生活、居住等都扎根在丰乐村。除了户口一项,与其他村民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差异。可见孟祥军从出生到起诉前,均未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入学户口变成非农,与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因果关系。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丧失,并非依据农业还是非农业,而应依据其是否在城市取得了生活保障,即是否找到了正式的工作,否则,以土地为生存保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可剥夺。 另外,该方案不予孟祥军发放安置补助费,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村委会村民代表通过的安置方案中剥夺了孟祥军安置补助费内容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属于无效内容。孟祥军本为该经济组织成员,且享有的承包地已经被征收,而村委会却利用民主程序,以多数村民的意志剥夺了其财产权利。该程序形式虽符合法定要求,但内容却严重违法,这是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因而侵害孟祥军的合法财产权利内容应归于无效。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摄影记者 孙 海) |
关键词:孟祥军;沈阳网;征地款;村民代表;村民自治;村委会主任;状告;学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