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中队长参与盗窃公司空调压缩机 被判7年
保安中队长伙同他人参与盗窃公司空调压缩机,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祥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6日晚,梁某祥与周某林、陈某辉、张某福(均另案起诉)、曾某辉、“东哥”等人(均另案处理)预谋盗窃中山市黄圃镇某大型电器有限公司的空调压缩机。次日凌晨,张某福雇请货车伙同周某林窜至上述公司盗得存放在该公司B3车间的压缩机1138台(共价值人民币432440元)。随后,梁某祥收取“好处费”15000元后即对上述货车予以放行,张某福等人将该批压缩机运出销赃。 同年3月12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番禺大洲工业区仓库、佛山禅城区仓库缴获上述被盗压缩机共1138台。同年5月22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东联兴贤路一出租屋抓获梁某祥。破案后,公安机关已缴回全部被盗压缩机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梁某祥为公司保安中队长,2004年开始就到公司担任保安,其上班期间负责指挥保安员按哨位区域巡检,在大门口执勤时则主要负责查验进出公司的货车并核对货物信息,对于要离厂而未能提供本公司放行条的货车必须扣留并及时核查,未核实清楚,不得放行。梁某祥在收取他人“好处费”后即私自决定放行。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梁某祥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遂判决被告人梁某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000元。(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李世寅、钟春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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