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平武原国土局长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1万被判刑
13日,平武县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宋某某受贿案开庭审理。经查,其在任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1万元。法院当天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平武县大桥中学教师杨某某多次找到时任平武县国土资源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宋某某,请托宋某某为其安排调入该局工作。同年9月底,杨某某以其妻名义办理了一张存有3万元的银行卡,并注明金额及密码,将银行卡夹入调动申请文件送给宋某某。事后,宋某某将3万元取出耗用。2012年12月,经宋某某签字同意,杨某某办理了工作调动手续。 2013年元旦期间,挂靠于国家测绘局第三大地测量队的工程承包商朱某,为使平武县国土资源局尽快拨付其承包的一个项目工程款,将8万元现金送与宋某某,宋某某将此款收取后耗用。2013年元旦期间,绵阳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田某某,因承建的平武县某房产项目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为延缓缴纳,田某某将10万元现金送与宋某某,宋某某将此款收取后耗用。被告人宋某某3次共收受贿赂人民币21万元,案发后,全部退缴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宋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因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平武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对违法所得2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记者 汤小均) |
关键词: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判刑;平武县;被告人;犯受贿罪;悔罪表现;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