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与抓小偷:是否值得提倡?
“凡现行抓获小偷者奖1000元”。最近一段时间,在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辖区内,此类奖励捉贼的横幅随处可见。据该街道综治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挂这样的横幅是为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实现群防群治,也是为了提醒大家要有防盗意识,还可以对小偷有警示的作用。此外,有了这些横幅,再加上街道组织的巡逻队伍,可以让居民感到更加安全,提升幸福指数。据了解,这样的奖励也不只是发给抓住小偷的居民,协助破案、见义勇为的市民,也可以得到至少1000元的奖金。 赞成:“全民抓贼”才能天下无贼 四川新闻网网友吴玲认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民众参与治安管理,群防群治是社会治安管理的有效手段。如今,一些地方小偷猖獗,盗窃案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财产乃至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同时,一些地方警察人手有限,还难以将小偷一网打尽。在这种情况下,开展有奖捉贼、全民捉贼,发动大家广泛参与,可以弥补警方在人员上的不足,实现全方位、全天候的监控和防范,不啻为一个加强治安管理的良方。 中工网网友刘昌海也认为,所有的好人拧成一股绳,就会形成强大的正义力量,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提倡、奖励“全民抓贼”,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弘扬和褒奖,是新时代的“群防群治”。“全民抓贼”才能天下无贼,只要大家都行动起来,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小偷自然就难有藏身之地,我们的生活才能够更加安全、祥和。 反对:转嫁公共责任 大河网网友江德斌指出,从“全民抓贼”的实际效果来看,确实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诸如犯罪率有所下降,社区治安状况有所改善。但到底二者之间有多大联系,却难以量化,不好评估。因此,将功劳都记在“全民抓贼”的身上,似乎也不太合理。 光明网网友汪昌莲也提出,抓贼是民警的工作职责和必尽的义务,现在却通过奖励,“错位”地转嫁给了民众,这会不会催生民警的懒政情绪呢?在奖金的刺激之下,一些人会不会以不当的方式去找小偷、抓小偷呢?更重要的是,抓小偷也是个带有一定风险的“技术活”,一般人没有经过专业训练,很难确保自身的安全。万一因抓小偷造成见义勇为者或被抓者不必要的伤亡,该由谁来负责呢?该如何负责呢?因此,这一做法虽然是在倡导见义勇为行为,但很容易将普通市民推向风险地带。 新浪网网友王俊霞则表示,有奖捉贼,奖金从何处来?如果是民警为了节省警力,自掏腰包集资向社会“购买服务”,也许人们还可以理解,但如果这些奖金是全体纳税人的钱,派出所岂能如此慷慨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深思:好事应当做好 尽管存在争议,但广大网友对全民抓小偷、有奖抓小偷的初衷,还是充满了理解,认为此举包含着倡导群防群治、共同防范和打击盗窃犯罪行为的善意。正义网网友一苇提出,《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据此,公民抓贼并无法律障碍,不仅有法律的授权,还可算作见义勇为行为。与此同时,目前很多地方都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如果将其作为奖金来源,也无可厚非。 还是那句常说的话,好事应当做好。从对此事的诸多评论看,人们更关注如何让“全民抓贼”真正发挥威力。对此,网友们也纷纷支招。有网友提出,鼓励“全民抓贼”的同时,务必做好警示工作,要把其中潜藏的人身和法律风险明明白白地告诉公众,比如,人身安全是第一位的,抓贼要量力而行;见义勇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可能担上刑事责任,等等。 东北新闻网网友于文军也指出,应当进一步明确抓小偷属于见义勇为,有关方面还要考虑因抓小偷而“流血”人员的保障与救济工作,解除这些人员的后顾之忧,绝不能让其“流血又流泪”。同时,还应看到,现在是法治社会,抓小偷也要依法办事,不能因对方是小偷而乱来蛮干。因此,警方和有关部门要正确引导民众如何抓小偷,如何在抓小偷的同时保护自己,如何按法律要求拿捏好抓小偷的“度”。这些都应是警方和有关部门需要考虑的大问题。 京报网网友许朝军则从另外一个角度提出,发出“有奖抓小偷”号召,动员“全民抓小偷”,固然不乏可取之处,但更重要的还在于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加大打击力度。这就要求公安部门加强巡逻巡查、建立健全科学的打击犯罪行为快速反应联动机制。比如可以开展打击盗窃犯罪专项行动,针对盗窃多发地区和部位,采取昼夜巡逻和重点布控的方式。如此既更好地维护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有效地震慑了盗窃犯罪行为,使盗窃案件得到有效遏制。 该网友还指出,最理想的举措,是强化全社会的防盗意识,提高防盗能力,培养理性的参与打击盗窃犯罪行为。一方面是加强打击治理盗窃犯罪的法律宣传,形成依法从严打击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则是普及科学防盗常识和理性制止犯罪行为常识。引导人们在加强防范、科学预防的基础上,知道发现盗窃行为时该如何科学理性地应对。(周丹平、冯松龄/编辑整理) |
关键词:小偷,抓捕,防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