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向侦查部门亮剑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针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调查核实权,但司法实践中,由于缺少刚性约束,检察机关在批捕环节很少使用这项权力。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我们将会有统一的可操作性依据了。”江苏省苏州市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李文如此表示。 他所说的“依据”,是《关于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的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近日下发,被视为“中国将进一步规范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工作”。 目前,《意见》全文暂未公布。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报《检察日报》消息,《意见》指出,侦查监督部门对于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报请、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发现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认定存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 “根据消息公布的内容,《意见》虽然主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但并没有突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李文对社会关注此消息表示不解,“可能是涉及到如何防止刑讯逼供吧。” 调查核实权少见行使 30多岁的李文科班出身,从事检察工作多年。 李文介绍说,他们收到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法律文书后,检察官依法到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律师的,他们还要与辩护律师进行沟通。审查之后符合逮捕条件的,他们同意准予逮捕。 “法治在进步,侦查机关的办案水平确实在提高,这一点必须承认,所以,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我们一般都批准。”李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但他也承认,在审查案件材料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他们也时常发现办案机关有非法取证的痕迹,但只要案件事实本身没有问题,就开“绿灯放行”,同意批捕;最终看法院是否认定侦查机关非法取证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李文表示,对于侦查机关明显非法取证的,他们也会严把关口。 曾经有一起盗窃案件,侦查机关提请逮捕,他们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称侦查机关虚构犯罪事实、非法取证。在随后的调查核实中,他们发现犯罪嫌疑人说的是事实,对该案不予批捕,还给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但在他的印象中,这样的情况很少发生。 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侦监处处长王翠平此前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透露的数字证实了这一说法。今年以来,郑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共调查涉及非法证据案件85件,占同期受理提请批捕案件总数4860件的1.75%。 郑州市某基层检察院刘姓检察官和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石峰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这一统计数字与他们的办案经历相一致。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权之后,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在批捕、公诉环节运用该权力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很少,非法证据排除主要在审判环节实施。 应整合相关规定以便操作 2008年12月,中共中央下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新时期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作出了部署。 程雷指出,上述中共中央文件中已经包含检察机关监督侦查违法行为的相关内容;2010年7月,“两高三部”会签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涉嫌非法取证的,可以采取调查、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进行监督。 程雷介绍说,2011年8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 2012年3月,全国人大三审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删除了此前草案中“必要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最终的表述是,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由此达成的共识是,刑事诉讼法在赋予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权的同时,虽然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但可以继续适用2010年司法改革文件中的规定。 据李文介绍,去年年底修订、今年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明确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其中明确了调查核实的主体、方式、处理结果等。 即使如此,李文从办案实际出发,仍认为有进一步整合的必要,“这么多规定,散见于不同层级、不同名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适用时并不方便”。 据《检察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下发《意见》的理由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法律监督调查核实权规定较为概括,有必要对侦查监督部门行使调查核实权的原则、运行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 程雷认为,该《意见》的进步意义在于,对侦查监督部门行使调查核实权相关规范进行整合,便于司法实务操作,推动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遏制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 亟需多部门相互衔接 郑州市某基层检察院刘检察官对《意见》的实施效果持谨慎乐观态度。 刘检察官表示,在现有侦查机关办案水平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口供成为侦查机关办案的主要手段,非法取证甚至刑讯逼供屡屡出现,因此,如果能从审查逮捕阶段把好非法证据调查与排除这道“关”,“卡”住一批案件,能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刘检察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但在司法实践中,他们很难“卡”住。 此前,侦查机关提请对一起盗窃案进行逮捕。他们接到案件后,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找过来,说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经过调查核实,侦查机关确实存在非法取证。他们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同时对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未料,检察官刚通知办案机关不予批捕,办案机关的负责人即赶到检察院,直接找到检察院负责人,表示办案人员确有非法取证行为,但案件事实没有问题,希望能够批捕,毕竟头上顶着考核压力。 结果,检察院又同意批捕;案件公诉到法院后,法院作出了缓刑判决。 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石峰向法治周末记者证实,他们也遇到过类似情况。 有一起案件,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不够批捕条件,不予批捕。但这是当地高度重视的案件,要求检察院批捕。虽然检察院据理力争,最终还是妥协了。 石峰认为,在批捕环节推动非法证据排除,不是检察院一家能够推动的,需要相关机关配合实施,“不是检察院想干吗就干吗,毕竟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 刘检察官表示,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不但受到侦检一体化模式的制约,还受到各个司法机关之间关系协调的制约,检察院领导,过两年有可能就调任公安局局长了。 程雷指出,根据宪法,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现实问题的核心是,我国还没有在体制上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导致检察机关无法真正行使监督权。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调查核实权没有刚性约束力,难以产生法律上的监督结果。 程雷建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处于实施的第一个年头,对于包括第55条在内的新规定能否落实,大家都很关注,在这个大背景下,最高检下发的文件也是为了推动第55条的落实,下一步,亟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两高三部’在完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过程中,联合制定各个机关之间的衔接性一揽子规定(包括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内容),得到各个机关认可,对各个机关产生约束力。”(文中李文、石峰为化名) 注:“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
关键词:侦查,刑事,检察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