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以馈赠之名行贿赂之实
在迟某受贿案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最开始,迟某并没有接受韩某送给的5万元,她认为这是属于行贿行为。但是,当韩某再次找到迟某,说这笔钱是电子设备公司对她的辛苦工作的奖励时,迟某认为这是合理报酬并最终收下。 记者发现,在一些贪腐案件中,经常会有“落马”官员辩称,其收受的财物是合理报酬或正当馈赠,用这种认识模糊受贿犯罪的界限。那么,收受贿赂与正当馈赠的法律边界在哪? “公职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己的劳动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从而获得报酬的,不属于受贿罪。但需要指出的是,公职人员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获得报酬的,仍然构成受贿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说,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公职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罪论处,不能作为取得合理报酬对待。 检察官认为,行为人接受亲友正当馈赠的行为,固然不属于受贿罪,但由于实践上存在以馈赠为名的行贿事实,所以在区分二者时,有几个判断标准:提供方是否有求于接受方的职务行为;接受方是否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是否正在或者已经为提供方谋取利益;所接受的财物是否超出了一般馈赠的数量与价值;接受方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接受与提供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等。 |
关键词:受贿罪|公职人员|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