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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协议约定不详 货物被冒领物流不赔

http://www.hebei.com.cn 2013-05-06 15:44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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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某公司因未将货到付款的约定,告知物流服务部的经营者,导致该公司货物被他人冒领。事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流公司赔偿,但未获法院支持。

  【案件回放】

  某公司于2011年3月,与黄某经营的物流服务部签订了联式的《物流托运协议》,第二联内容载明:收货单位(人),电话,货物名称(电线),件数,运费,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发货人为林某及电话号码,物流服务部在第二联上盖章确认。第二联背面附有托运协议内容,其中约定“提货凭证:收货人凭运单第二联或收货人身份证提货。如收货人是单位的,还应有单位出具的另盖单位公章的提货证明,及提货证明上指定的经办人身份证提货”。次日上午,某公司的职员林某电话,通知收货人李某货已运至北海市,并告知李某,支付货款给公司后方可提货,但没有将先付款后提货的事项通知物流服务部,也没有在《物流托运协议》中特别约定。当日,货物被持有李某身份证的其他人领走,同日,某公司以货物被诈骗为由,向北海市某派出所报案。

  某公司认为,由于黄某经营的物流服务部工作人员的失误,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以外的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货物被人冒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公司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理辨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公司将货物交给服务部运输,服务部也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的北海市,双方间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物流托运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应恪守履行。公司员工林某代表公司履行职务,并在《物流托运协议》的托运人栏签名,服务部也在该协议上盖章确认,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构成合同的基本要件,故本案当事人符合诉讼主体资格。

  公司和服务部在《物流托运协议》中约定,“收货人凭货运单第二联或收货人身份证提货。如收货人是单位的,还应有单位出具的另盖单位公章的提货证明及指定的经办人的身份证提货”。除此之外没有特别的约定,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公司已电话通知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人,凭收货人的身份证向服务部提取货物,服务部经验明收货人的身份证后,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而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服务部交付货物过程中均按双方的约定操作,其行为并不构成违约,故公司要求服务部赔偿货物等经济损失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记者朱晓琳通讯员梁振郁高文姬曾泳三)

关键词:货物被冒领|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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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南宁日报
责任编辑: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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