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权婚后收益属共同财产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涉及期权的离婚案,判定一方婚前取得期权,婚后取得的期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配。 赵某于2006年8月1日被某企业授予股票期权50000权数。2007年6月,赵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此后,赵某行权收益合计200余万元。2010年9月,李某起诉离婚。法院认为,期权收益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认定该行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
关键词:共同财产|收益|期权 |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涉及期权的离婚案,判定一方婚前取得期权,婚后取得的期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配。 赵某于2006年8月1日被某企业授予股票期权50000权数。2007年6月,赵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此后,赵某行权收益合计200余万元。2010年9月,李某起诉离婚。法院认为,期权收益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认定该行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
关键词:共同财产|收益|期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