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监管工作已发生“质的变化”
对话动机 看守所关联着在押人员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还关联着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部门。修改后施行的刑诉法明确赋予看守所在诉讼活动中的主体地位——独立、唯一的未决羁押场所,不依附于其他办案单位。刑诉法施行3个月之际,记者与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就近年来全国看守所工作和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进行了对话。 对话人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 《法制日报》记者杜萌 从“安全”到“安全文明” 记者:法学界一些学者和专家谈到近年来公安部创新看守所管理机制时,用“翻天覆地”四个字表达了他们的感受。我想知道,您作为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的第一负责人,如何概括近年来公安监管工作的改革亮点? 赵春光:全国看守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和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要从公安部2009年4月15日召开全国公安监管工作会议说起,那是公安部党委适应新时期宪法法律要求决定召开的建国以来的首次全国公安监管工作会议,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随后都写进了公安部同年7月20日出台的《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 记者:这是怎样一份文件? 赵春光:这份意见立足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法治精神,既针对过去监管工作存在的诸多未予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强调了公安监管工作在国家政权建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地位作用,提出了创新发展的思路,也着眼于建立完善领导重视、执法管理、监管保障、警力配备、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明确提出了具体改革的要求。 记者:“翻天覆地”这个词意喻变化巨大,包含着过去与现在的比较。您能否介绍一下? 赵春光:过去,看守所有句顺口溜,说是“一看二守三送走”。通俗地讲,涉嫌犯罪的人被押进看守所以后,要看着,别跑了、别死了,直到将其交付执行或者释放出所,只要确保安全就完成任务了。现在看守所按照依法规范文明管理的要求,实行领导负责、监管民警直接管理监室在押人员制度,运用看守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将全部监管工作按流程管理,从在押人员一进所开始,包括收押、体检、权利义务告知、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和分别管理、过渡监室、女性和未成年人集中关押、一日生活制度、心理干预、教育感化、疾病健康、诉讼程序、思想动态、违规行为等资讯和监管活动全部实行信息化管理,彻底改变了2009年以前由于警力太少,做不到民警直接管理监室、管理不规范,甚至有的所依靠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的监管模式。 记者:您刚刚提到“依法规范文明管理”,具体指什么? 赵春光:新时期看守所管理目标由过去的单纯强调安全转而全面强调安全文明。这就要求我们公安监管部门和民警摒弃以往监管中存在的对未决在押人员的一些带有有罪推定色彩的方式和做法,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重视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律、政策、道德、社会、文化等方面教育,尊重他们的人格,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回归社会后做守法公民,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在押人员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其亲友数量更大,做好在押人员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记者:除了法学界专家和学者的感慨之外,您知道社会上还有哪些对看守所制度改革的反映? 赵春光:随着2009年看守所逐步对社会开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法律工作者、社会团体单位代表及在押人员家属走进看守所,了解和看到了看守所现实执法管理状况,一些群众感慨地说,没想到普通百姓能走进看守所,没想到监区环境整洁明亮、监所设施现代化,没想到监管民警执法管理文明规范,与以往监所阴暗、潮湿、打人骂人等印象有着天壤之别。 近几年,47个国家的驻华使领馆警务联络官、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代表处组织的有关专家和代表,美联社、法新社、英国卫报等19家境外媒体记者,先后参观了北京、浙江等地区的看守所,他们普遍认为:中国看守所的建设与管理具有非凡的正面意义,给予好评。他们对中国看守所管理能达到如此程度和水平表示惊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和《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都对中国看守所改进执法管理、保障被监管人员人权工作作出高度评价。 执法理念彻底转变 记者: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发布并施行的一部行政法规。在您看来,修改后的刑诉法与这一条例如何对接? 赵春光:这一条例的内容已远远落后与现行宪法法律的要求,亟待修改。为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年-2015年)》有关要求,公安部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制定看守所法的立法建议。去年,修改后刑诉法明确把看守所作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并列的执行刑诉法的执法主体,赋予专门履行刑事羁押的重要职能。你看,这个主体地位变化有多大?过去我们主要按照看守所条例强调服务于办案机关,2009年以来,特别是刑诉法修改后,我们强调要依据刑诉法服务于刑事诉讼,如此法定职能变化有多大?自2013年1月1日起,我们衡量看守所的工作不再用“好与不好”,而是提升到合法与违法的高度。工作标准也发生了质的变化。 记者:您讲到“主体变化”、“法定职能变化”、“工作标准变化”,应对这些变化,作为监管局第一负责人,您认为首先要解决什么样的关键问题? 赵春光:公安监管民警在国家推进法治文明发展进程的时代要求下必须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几年来,公安部监管局在部党委的领导下,集中全体公安监管民警的智慧,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分析研究建国以来公安监管实践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公安监管工作规律,特别是结合近几年看守所管理不断创新发展的实践,同时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监所管理中可被我们采用的有益做法,逐步总结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工作八项基本要求,要求公安监管民警必须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在看守所执法管理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 记者:云南“躲猫猫”事件给公安监管工作改革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赵春光:2009年2月“躲猫猫”事件发生后,公安部监管局指导云南省公安厅及时依法查处晋宁县看守所牢头狱霸殴打致死在押人员的刑事案件,对看守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毫不护短,县公安局、县看守所有关领导和责任民警被分别追究了党政纪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央综治办检查组于2011年1月对该所的整改工作进行实地全面检查后作出这样的评价:“看守所管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实现了从‘事故所’向‘样板所’的跨越式发展”。 可以说,晋宁县看守所的发展变化是全国公安监管创新发展的一个缩影和实证。 记者:我看到您办公桌上有一本《看守所工作手册(2009-2011)》,这本手册里有哪些重要内容? 赵春光:(从办公桌上拿给记者看)这里面辑录了2009年以来出台的看守所执法管理的规章制度。2012年我们又结合贯彻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关制度,包括公检法司机关联合发文、公安部规定及部监管局出台的一些制度规范,为看守所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说,这本手册里对看守所工作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职责都有明确具体的规范要求。 记者:您可以举一个制度细节来说明规范要求所具有的约束力。 赵春光:比如,刑诉法规定看守所对律师会见要及时安排,最迟不得超出48小时。要问我们对执法要求严格到什么程度?凡看守所对律师会见不能在48小时内安排的,就作为违法行为统计要进行全国通报。从1月和2月的统计来看,全国看守所没有发生一起因看守所的原因致使律师没有在法律规定时限内会见的情况。 记者:刑诉法施行近3个月,您怎样评价公安监管工作近年来形成的工作新格局? 赵春光:2009年以来,我国看守所管理积极改革创新,基本解决了多年来遗留下来的制约我国看守所科学发展的基础性、机制性、瓶颈性的突出问题,建立起崭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看守所管理体制。值得一提的是,全国县以上各级都建立起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协调、公安机关负责、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了各级综治、公安、法院、检察、司法、发改、财政、住建、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要求一致。近几年全国看守所执法管理情况,特别是今年以来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践表明,看守所科学把握职能定位,既保障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又保障了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既保障了公检法办案单位讯问等诉讼活动,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律师会见权的实现。公安监管工作的成效在人民群众中得到了广泛的赞誉。 |
关键词:看守所|公安部|在押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