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拿拆迁款公公与儿媳结婚 计划落空状告公安
大概是宁波第一起通过诉讼坐实了的假结婚——公公与儿媳妇结婚。 高新区梅墟街道上王村的一户家庭,先是公公与婆婆离婚,儿子与儿媳离婚。几天后,公公又娶了儿媳。为的就是把儿媳与孙女的户口迁入本村,多分取上百万的拆迁款。 然而,假结婚还是没能迁成户口。这家人希望落空之余,将高新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称对方行政不作为。 昨天上午,江东法院判决,驳回了这家人的诉讼。也就是说,他们的希望彻底落空。 两代夫妻离婚,公公与儿媳结婚 高新区梅墟街道上王村,位于宁波市高新区和北仑区的交界处,比邻东部新城。这个上百年都没什么大变化的古老村庄,因为去年7月公布了土地征用公告,村民户口变得炙手可热起来。 面对拆迁可能带来的巨大财富,每个人都蠢蠢欲动。特别是去年年中,上王村召开了几次村民会议,公布了拆迁政策。 60岁的老陈和家人有点闷闷不乐。 老陈自己是上王村农民户口,但他妻子王某却是知青下乡,在知青返乡时,将户口迁出,成了非农户口。当时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吃香,儿子陈某也报了居民户口。只有儿媳妇赖某是宁波农民户口,但她并不是上王村人。孙女小陈的户口跟着母亲,也不是上王村人。 只有一名本村农业户口的陈家,分得的拆迁款,显然要比同村大部分村民都少。 思虑了一阵,陈家做了一个决定。 去年七八月间,儿子陈某先和妻子赖某办了离婚手续。同年9月17日,老陈也与老伴离婚。4天后,老陈和赖某,也就是原先的公公和儿媳妇,登记结婚。 再婚的当天,老陈向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户籍管理部门申请,要以“夫妻投靠”的名义,办理儿媳赖某和孙女小陈的户籍迁移,将二人户口迁入上王村。 工作人员告诉他,要迁户口,还必须取得上王村村委会的同意,退回了他的材料。 “是政策逼迫我这么做的” 这份同意迁入户口的证明材料,上王村村委会不敢开。 “村里上千村民都盯着呢。”上王村的村支书周永跃说,这个口子一开,整个村子就乱套了。 周永跃说,陈家一旦迁入两个农业户口,粗略估算,他们家的拆迁安置费就要多分100多万。 此外,拥有上王村的农业户口,意味着同时还是上王村的经济合作社社员,每年都有分红。 “去年是4.8万元,今年有6万元。只要经济合作社还在,分红就会年年持续下去。” 但蛋糕只有那么大,村里资产是固定的,陈家多分了,就意味着其他村民要少分。村里几乎没有村民同意这事,“何况,明眼人都看得出,他们是公公儿媳假结婚,太违背伦理了。如果开了这个口子,每户家庭都效仿,这不乱套了么?”周永跃说。 事情也的确如周永跃所料。老陈向高新区公安分局申请迁户的消息在村里传开后,大家都死盯着陈家的风吹草动。到公安分局反映情况的村民也络绎不绝。“他们是假结婚,公公和婆婆还住在一起,儿子和媳妇也没有分开过,和离婚之前没有变化。” 反映的人多了,去年10月23日,老陈不得不到梅墟派出所做了一份调查笔录。笔录中有以下文字: “我与赖××结婚,按照国家政策,赖××和我孙女小陈的户口就可以随我迁入上王村”; “我和赖××结婚了,其实我也是没有办法”; “是政策逼迫我这么做的”。 计划落空,告公安行政不作为 村里不肯开证明,公安机关没法落实赖某和小陈的户口。今年1月4日,老陈、赖某和小陈“一家三口”,将高新区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行政不作为。 老陈认为,赖某和小陈的户籍迁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高新区公安分局理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高新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显然已超过《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及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期限,属行政不作为。 1月22日,江东法院第一次公开庭审此案. 高新区公安分局庭上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及《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一大条第三小点的规定,农村户籍登记需要村集体协助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但老陈等3人在申请户籍迁移时,未出具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盖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全。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他们依法告知了3人需要补充材料,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所谓的行政不作为。 庭审现场 上百村民来法庭旁听 “如果他们胜诉,我也马上这么干” 昨天上午,江东法院宣判此案。原被告双方都未到庭,只有代理律师来了。 庭审原本安排在只能容纳20余人的小法庭。早上9点左右,100多名村民们得知消息后,来到审判大楼下,要求旁听。法院只好将庭审调到了能容纳120人的大法庭。 宣判只用了10分钟左右。江东法院认为,老陈3人起诉要求确认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3人的诉讼请求。 对此,老陈一方的代理律师称,根据我国的户口登记法律,公安机关对户口迁移有事实审查的义务,村集体组织对农村户籍登记只是一个协助义务,是公安户籍管辖权的延伸,公安机关不能因村组织不开证明就不给办迁户手续。这是一个逻辑悖论,这样的判决结果,他们不能接受。 至于公公和媳妇之间“假结婚”所引起的社会伦理道德讨论,律师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公和媳妇不能结婚,婚姻是自由的,事实上他们也领出了结婚证。但这并不是法律问题。 村民们则一致认为,这家人的行为是为了拆迁补偿。但律师认为,法律原则是,对于公民,法律无规定,即为可以,这家人可以这么做。 官司败诉了,下一步,律师表示要跟老陈等人商量,寻求其他的救济手段,比如要求村里开证明。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村民纷纷点头表示认可。 “我们就是过来看看,他们这家人这种行为,法院到底会不会驳回。如果他胜诉了,我马上花钱离婚,从外面找个人也来假结婚,每年分假老婆两万,我自己还能挣好几万。”一位村民说。 法官说法 这明显违反公序良俗 可能致使道德沦丧 庭审结束后,江东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解释为什么要这么判。 江东法院分管行政庭的副院长吴启贤说,随着城市化建设的速度日益加快,以及房产价格的急速升值,为了实现有效的宏观调控,当前国家出台实施了很多政策,有些政策跟户籍制度密切相关,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房产限购等政策。 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的婚姻登记的原则设计,导致婚姻登记成了某些人获得非法利益的工具,通过虚构婚姻事实取得或变更户籍登记,从而骗取拆迁款或变相购买房产等现象,在各地层出不穷。 以虚构婚姻事实等方式实施的行为,是明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偏离了人们正常的道德认知,如若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使得传统道德逐步沦丧。 虽然老陈和儿媳结婚并不属于婚姻法禁止和无效的情形,事实上他们也领到了合法的结婚证,但这种貌似合法的行为,隐含巨大的刑事风险。 不少地方对类似行为都进行过刑事处罚。湖州吴兴区法院2007年判处殷某、江某诈骗案,上海普陀区法院于2009年判处施某、郑某诈骗案,都是以结婚名义骗取征地拆迁款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例。 法院判决驳回了老陈3人的诉讼请求,一方面是公安机关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一方面也是希望,他们不要在违法的道路上走得更远。(陈翔) |
关键词:拆迁|假结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