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热点聚焦

男子酒后欲放火烧影城泄愤 构成放火罪获刑3年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梁静 梁渲晶 2015-12-15 16:58:48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潘某酒后情绪激动,因寻找不到酒吧,遂在民族影城内放火泄愤,所幸保安及时发现,将大火扑灭。昨日,青秀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三年。

  潘某今年21岁,初中文化,是一名销售员。7月25日凌晨3时,其酒后欲前往民族影城一楼的疯马酒吧继续喝酒。凌晨5时许,潘某到达民族影城,多次寻找酒吧无果后,发现酒吧已经打烊,因此情绪激动,欲放火泄愤。

  此后,潘某冲出民族影城外,向一正在卖早餐的市民借来打火机,又返回民族影城内。其将民族影城内一奶茶店当做疯马酒吧,用打火机将店内的塑料藤蔓引燃,并放任火势蔓延后,逃离现场。

  当日凌晨5时12分,民族影城值班保安发现火警,通过视频发现影城内的奶茶店有火光,当即组织人员到现场用灭火器灭火,现场自动喷淋系统启动,至5时16分,大火被全部扑灭。

  昨日,青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认定,潘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潘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关键词:放火罪,灭火器,危害公共安全

责任编辑:纪丽娜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