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利用POS机为他人套现200余万被判刑
利用POS机为他人套现,以为能神不知鬼不觉地从中赚取好处费,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12月9日,被告人陈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3月6日,陈某以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向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某电器行。2011年6月17日,陈某又以其妻子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向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另一个电器行。2011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为方便客户购买电器后使用信用卡刷卡结算,陈某分别利用两个电器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向易宝支付公司、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农业银行梅县支行、农业银行梅州分行申请了5台POS机。 期间,陈某听说现在很多人用POS机套现,因为刷卡套现有免息期,对需要大量现金又不愿负担利息的人来说,这种选择最“划算”。陈某想,自己本来就是合法经营电器,如果偷偷用自己的POS机为他人套现,不仅能“以假乱真”,而且在收取手续费、扣除向银行缴纳的刷卡扣率后,还可以赚取其中差价。于是,陈某以“一传十,十传百”的方式对外宣传可以帮忙用POS机套现。 当有信用卡持卡人要求套现时,陈某就虚构信用卡持有人在其电器行购买电器,需用信用卡“资金结算”,为他们提供POS机刷卡,进而帮助套取现金。陈某按刷卡套现金额大小分级收取手续费。手续费到手后,才将套现金额交给信用卡持有人。至案发前,陈某利用5台POS机虚构交易,共为15人套取现金227万多元,从中收取好处费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使用销售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好处费,POS机套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