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敲诈政府13次共4.5万元 女访民获刑3年
12月1日,葛立梅在哈尔滨看守所会见代理律师。此前,当地乡政府为让她停止上访,13次付款4.5万元,她因此被判敲诈勒索罪。 乡政府为让访民回乡支付其4.5万,当事人称是乡政府主动联系汇款,就敲诈判决已提起上诉 近日,黑龙江省延寿县访民葛立梅因为敲诈勒索罪,被延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葛立梅以上访胁迫当地乡政府答应勒索钱款的要求,13次成功敲诈勒索当地政府4.5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但葛立梅认为,这些钱是乡政府主动联系所给的困难救助金,并非其敲诈而来。 昨日,记者致电当地乡党委副书记,但对方未接受采访。 因丈夫服刑期间死亡上访索赔 葛立梅是黑龙江省延寿县寿山乡人,她因丈夫李际东在服刑期间死亡,而走上上访之路。 2009年,李际东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09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1日。2010年9月21日,在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服刑的李际东死亡。 双鸭山监狱称,李际东是因病正常死亡。一份牡丹江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显示,李际东生前因营养不良,造成心肌萎缩、缺血,导致心力衰竭而亡。 葛立梅并不认同这一鉴定。她发现丈夫尸体上有外伤,且肠胃内无食物,认为丈夫是非正常死亡,从此踏上了申诉之路。她要求双鸭山监狱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86万余元。 赔偿要求遭拒后,葛立梅先后申请双鸭山监狱、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进行复查,上述三个单位先后认定葛立梅丈夫为正常死亡,葛立梅要求赔偿的请求没有依据。 葛立梅对这些答复意见不服,从2013年开始,为了“讨说法”,她决定到北京上访。 今年6月13日,葛立梅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黑龙江省延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天后,被延寿县检察院批捕。次日,被羁押到黑龙江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乡政府13次付款4.5万元 据延寿县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葛立梅自2013年开始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反映其丈夫李际东的死亡问题。从2013年6月2日到2015年6月1日,在北京非正常滞留。 寿山乡政府是处理葛立梅案件的责任单位。判决书显示,在这2年间,寿山乡政府处理葛立梅案件过程中,“葛立梅拒不听从政府工作人员劝告,每次都是以其生活困难为由,和政府工作人员讲条件,不达到条件拒不返回。” 一审开庭时,一位延寿县政府信访办的工作人员称,葛立梅曾要挟政府给自己的银行卡里打款,不打款,就不回黑龙江。而葛立梅解释道:自己到北京上访后,大多数是寿山乡政府主动联系自己,因为家里生活困难,政府给卡里打款让她回去。 判决书显示,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延寿县政府及寿山乡政府工作人员为稳定葛立梅,先后12次向其提供的卡号汇款,金额总计4.2万元,另外一次给了3000元现金,合计4.5万。 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刑3年 一审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葛立梅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葛立梅不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要件,被告人葛立梅上访的目的是找双鸭山监狱要求赔偿,只是由于被告人的户籍地在延寿县寿山乡,所以寿山乡政府负责接访处理,否则与寿山乡政府无任何关系。此外,葛立梅没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寿山乡政府给被告人的钱是自愿的赠与被告人的困难生活补助费。 在判决书中,一审法院回应了一审时辩护人的说法:被告人明知应当按照诉讼程序解决其丈夫死亡问题,而拒不提起诉讼,因而采取非正常上访的形式,给属地政府施加压力,属地政府为确保信访稳定,在劝返不能的情况下被迫答应其要求,葛立梅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同时,在政府工作人员劝返过程中,以种种借口索要钱款,并让政府向其提供的卡内汇款,具有勒索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勒索的行为,虽辩解不是上访延寿县政府,但其主观上具有勒索国家机关的故意。 在一审判决后,获刑3年的葛立梅已提起上诉。昨日,哈尔滨中院初步决定,将二审开庭时间暂定于2016年1月份。 焦点 4.5万是敲诈款还是救助金? 一审判决书中显示,12位来自延寿县政府、延寿县信访办、延寿县公安局、寿山乡政府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证实,每次都是葛立梅“主动要钱”。 在与葛立梅有过电话沟通的寿山乡党委书记寇金森,在庭上称:寿山乡政府在处理葛立梅信访案件过程中,每次都是葛立梅以各种理由要钱,不给钱不回来,到现在总共给了4万多元。 但对于这4.5万元是否为敲诈款的核心问题,葛立梅认为这些钱都是政府部门的人主动给的。 在记者获得案件卷宗中,有手机短信和通话录音文件显示,在双方交流中,多是政府人员主动提起救助、钱款事宜。 录音显示,今年1月5日,葛立梅曾在与寿山乡党委副书记王兴赋的通话中谈到,寇金森(寿山乡党委书记)让自己以困难救助的名义写申请,葛立梅当时有顾虑,问:“能瞎写吗?写完了他反过来再告我敲诈勒索?”王兴赋说:“不能。” 今年3月3日,葛立梅与王兴赋再次通话,电话中王兴赋称:“你非要访的话,肯定不能给你钱,一分也不带给你的。”葛立梅说:“那我不要,一分也不要。” 今年5月16日,寇金森在电话里说:“你生活上有困难我没帮你?要人心比自心,按月给你钱,生活上有困难给你,都比我工资高。”葛立梅则回复:“我不是为了那点生活费,我想赶紧把事解决了。” 葛立梅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主动联系葛立梅并给予救助,所以这笔钱并非敲诈勒索而来。 专家说法 “机械套用敲诈罪名构成要件” 葛立梅案的代理律师舒向新介绍,近几年,政府告访民敲诈勒索的案件层出不穷。仅他知道的,就有河南内黄冯改娣案、山东青岛柳娟案、内蒙古通辽赵艳波案、河南周口张兰梅案等等。 根据刑法,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一般来说,敲诈勒索总是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政府机关非自然人,不存在“生命、身体自由”等;政府机关天然要接受公民的批评与监督,损害名誉也无从谈起。 所以,敲诈勒索罪应该不存在于国家机关和个人之间。若有,也只有一种可能:公民声称要制造巨大危险,故意造成恐慌,利用政府保民保安全的心理,来实施敲诈。 就此案来说,上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葛立梅上访是为了自己已受到的损失向监狱或政府提出合理的补偿,并不构成敲诈勒索。“当地法院的判决缺乏正当性,属于机械套用法律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洪道德说。 洪道德认为,国家机关实际上是不可能被敲诈的。“如果国家机关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都没有错误,就应该不会怕民众上访和各种要求,不会为了防止上访,而用钱收买他们。” |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赔偿,救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