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妇索要垫付“会费” 法院:非法借贷不支持
六旬老妪被骗入传销,“小姐妹”垫付2000元会费,传销组织被捣毁,“小姐妹”诉至法院讨会费。近日,广东省韶关市始兴法院以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驳回诉求。 陈大姐经人介绍加入了“智富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了上线。后来,陈大姐拉拢在工作中结识的65岁的刘姨,声称加入该商城将有丰厚回报,鼓动刘姨入会。听到提议颇为心动的刘姨决定加入该组织,“按规定”需缴纳5000元入会费,但当时刘姨手头只有3000多元,于是陈大姐为刘姨垫付了2000元。由于是旧相识,二人当时并没有写下借条。 2014年,始兴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打击传销,“智富商城”传销组织被捣毁,陈大姐等人也被叫去讯问。陈大姐担心为刘姨垫付的2000元入会费因此而“打水漂”,便在被讯问结束的第二天找到刘姨,要求其写下借条。事后,陈大姐多次催刘姨还钱,刘姨均以没钱为由拒绝。为此,陈大姐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刘姨还清借款。 广东省韶关市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提交了一份被告签名认可的借条交原告收执为凭,该借条表面形式上反映原、被告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实质上,原告系介绍被告加入“智富商城”传销组织的上线,作为下线的被告向该传销组织交纳5000元入会费时,被告只向该传销组织交纳了3000元入会费,另2000元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工商、公安部门查处该传销组织时已陈述了相关情况,且被告的陈述与案外人(另一入会者)当时的陈述一致,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出借了2000元且该款与传销无关,也没有提供证据推翻被告在工商、公安部门的陈述,原、被告的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0元借款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审理过程中,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陈大姐提供给刘姨的借款系用于加入传销组织,陈大姐明知该借款系用于入会仍然出借,该借贷关系不合法,对原告陈大姐要求被告刘姨偿还该借款的请求于法不应支持。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借贷有风险,借贷需谨慎,出借前一定要审查好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事项,并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 |
关键词:会费,债权债务关系,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