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残疾犯罪嫌疑人可引入社会调查机制
最高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今天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规定,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逮捕的工作中,要引入社会调查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称,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应当慎重适用,特别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中,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逮捕条件,确有必要的才予以逮捕。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残疾犯罪嫌疑人,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查是否具备逮捕条件外,还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主观恶性和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是否适宜羁押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确有逮捕必要,必要时可以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生活环境等开展社会调查以作参考。 “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逮捕的工作中,要引入社会调查机制,调查内容包括残疾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残疾程度、人身危险性以及权益诉求等,作为是否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重要参考。”王建平说。 |
关键词:审查逮捕,权益诉求,参考 |
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