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责任人判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多起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件。其中,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责任人周添等人被判刑。 2014年7月18日,武冈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向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添求购乙醇。被告人周添与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业务员电话联系后,电话安排张善春(已死亡,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质)、司机刘斌(已死亡,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质)驾驶湘A3ZT46轻型货车(系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的非法改装车辆)从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土桥仓库装运乙醇送往武冈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 土桥仓库的装卸工被告人唐石友未查验湘A3ZT46货车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对湘A3ZT46轻型货车超载充装了6.52吨乙醇。7月19日2时57分,刘斌驾驶的湘A3ZT46轻型货车在沪昆高速公路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境内1309KM+33M处,与前方排队等候的由驾驶人贾安奎驾驶的闽BY2508大客车发生追尾相撞,致轻型货车载运的乙醇泄漏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车辆5辆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的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另查明,湘A3ZT46轻型货车系被告人周未荣与刘斌合伙购买,周未荣明知该车未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同意刘斌驾驶该车运输危险化学物品;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全员被告人李齐平,土桥仓库部经理、仓库负责人被告人杨正湘均违反公司的岗位职责,明知湘A3ZT46货车系非法改装的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明知员工长期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充装乙醇,对员工的行为没有制止,也未采取整改措施。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添作为危险化学物品的经营者,雇佣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质的驾驶人刘斌驾驶非法改装的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格的湘A3ZT46货车超载运输乙醇;被告人周未荣与刘斌合伙购买车辆的目的主要是为被告人周添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在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格的情况下,周未荣同意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质的刘斌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被告人李齐平、杨正湘违反公司的岗位职责,明知湘A3ZT46货车系非法改装的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明知员工长期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充装乙醇,对员工的行为没有制止,也未采取整改措施;被告人唐石友违反公司的岗位职责,未查验湘A3ZT46货车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超载充装乙醇;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违反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是导致本案特大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据此,隆回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添有期徒刑3年,李齐平、周未荣、唐石友有期徒刑1年2个月,杨正湘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
关键词:交通事故,乙醇,危险物品肇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