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急救车被诉迟到致患者死亡 家属索赔8万
庭审证据:接警后35分钟才发车 庭审中,闫先生一方及沙河医院都提交了当时通话记录作为证据。证据显示,沙河医院120站点接到急救电话后,曾给拨打急救电话的好心人回拨,并告知对方沙河医院的120站点没有氧气,建议对方拨打999电话。而此后,好心人确实拨打了999急救电话,也同时继续催促120尽快发车。 此外,闫先生一方及沙河医院提交的发车及救治记录显示,急救车于7点40分左右发车,8点05分到场。在看过闫老爷子的病情后,120并未进行救治,而是返回沙河医院。对此,沙河医院的代理人解释称,当时999急救已在对闫老爷子进行抢救,根据院前急救的一般惯例,120和999只要有一方到场另一方就不再启动治疗。 □专家说法 急救站未配备氧气是否违规? 北京市律协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欣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值班的急救车要随时保持施救状态,“氧气、急救设备等都是必须配置的。”万欣表示,如果急救站因为没有氧气而延误了患者的病情,是存在过错的。 接警后35分钟发车是否违规? 万欣称,急救车辆在接到报警电话至到达现场这段时间,被称为院前医疗的反应时间,但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硬性规定急救人员应在多长时间内到达急救现场,只是规定“不能延误,要尽快到达”。 “急救中心在各个城区及相关医疗单位设有急救站,接到急救电话后,急救中心会根据GPS系统依据最短急救半径、最快反应时间的原则,安排急救车辆前往救治,但由于堵车等多重因素,因此无法规定具体到达时间。”万欣表示,就本案而言,急救站在接到通知后35分钟才发车,那么其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延误发车的合理原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案例 急救车接错人迟到 患者死亡急救中心被判赔 2009年7月8日早7点45分,韩老太突发疾患。家人拨打急救中心电话后苦等一个多小时,屡次打电话询问未果。上午9点半,急救车赶到时韩老太已经死亡。事后,韩家人得知,急救车途中接错了人,因此起诉索赔15万余元。 急救中心称,急救车当天8点05分出发,8点45分已到达韩家所在的路口,但因韩家住在平房区,门牌号码混乱,地址不好找,拨打患者家中电话也无人接听。此时,急救车见有人挥手招呼,就跟着到了该人家,但发现患者不是韩老太。医生救治完前一病患,立即回头赶到韩老太家,但韩老太已死亡。 门头沟法院审理后认定,不排除急救车延迟到达与韩老太的死亡有一定关联,判决急救中心赔偿韩老太家属5万余元。 急救车舍近求远 伤者死亡出车医院被判赔 2006年8月3日晚,赵女士在昌平水箱厂附近的铁路上被火车撞伤,后在被急救车送医途中死亡。其丈夫吴先生起诉称,出事地点附近有医院,但急救车执意将妻子送往位于新街口的一家医院,后因途中妻子病情恶化,又决定转送沙河医院,但因路上耽误太多时间,妻子死亡。吴先生因此起诉急救车所属医院索赔60余万元。 医院称,急救车是按伤者家属要求,前往新街口附近医院的,并拿出病情告知书为证。告知书上有家属要求送往新街口附近一家医院的签字。但法院经鉴定发现,医院事后有修改告知书的行为。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未遵守就近救急的救治原则,救治行为存在缺陷。此外,医院存在事后修改告知书的行为,因此判决急救车所属的医院赔偿1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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