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扶起7旬亲戚被告上法庭 病情自述书证清白
在路上,遇到年过七旬的亲戚张老太摔倒,张先生好心将老人扶起,还将其背回家并送往医院,垫付了检查费用。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老人伤愈出院后,却一纸诉状将扶人者告上法庭,称被他家的羊撞了,索赔3万多元。昨日,记者从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二审认定,张老太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其主张,驳回其诉讼请求,张先生不承担责任。 男子扶起摔倒老人送医 77岁的张老太是米易县人,家住农村。2014年11月17日18时许,同村的张先生看见摔倒在地的张老太,心想都是认识的亲戚,就将老人背回了家。之后,张先生还联系了老人的儿子,一起开车将老人送到了米易县中医院。在入院检查时,张先生为老人垫付了230元检查费。经医院诊断,张老太有粉碎性骨折现象。三天后,张老太转至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大约一月后,张老太出院。然而,出院后,张老太称自己是被张先生饲养的羊撞伤的,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共计3万余元。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监控及目击证人,这起扶老事件成了悬案。 证据不足一审被法院驳回 米易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其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或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将承担对己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张老太应就其被张先生家的羊撞伤一事承担举证责任。而张老太提供的证据,虽能证明受伤后住院治疗及相关事项产生的费用,但不能证明其伤情是被羊撞所致。“在几名证人中,除了一人,其余几人均是张老太的亲戚,有利害关系。”且几人均证实未看到张老太受伤的经过,只是听说是张先生家的羊将张老太撞倒了。 同时,法院找到了张老太入院时的一份病情自述书,上面显示:“入院前2小时在家行走时不慎摔倒。”与此同时,张先生也否认自家的羊撞倒了张老太,加上张老太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为此,米易县法院做出判决:证据不足,驳回张老太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法院再驳回老太上诉 宣判后,张老太不服,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听信被上诉人一面之词,对被上诉人主张的其出于好意将张老太背回家的事实予以确认错误;上诉人张老太在医院自述为自己不慎摔倒,原因是她与张先生系亲戚关系,这样说是为了减少张先生的经济损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米易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无误。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自己摔倒还是被羊撞倒?上诉的张老太提交的证据依然不能证明其是被张先生饲养的羊撞伤,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关键词:证据,举证责任,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