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客隆原总经理被控职务侵占 终审改判13年
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客隆公司)原总经理杨启瑞,被控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司资金345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杨启瑞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 一审判决后,杨启瑞不服,上诉至二中院,坚称自己无罪。记者昨日获悉,市二中院认为一审量刑略有不当,终审改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维持其他项判决。 一审判决 犯职务侵占罪获刑14年 现年57岁的杨启瑞,北京人,原系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天超公司实际负责人。 东城区检察院指控,杨启瑞在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担任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以虚开本单位发票、购买外单位发票、将公司应收取的股权转让款转入个人账户、支取小金库现金等方式,一共将本公司资金3456万余元占为己有。 在庭审中,杨启瑞辩称,天超公司与天客隆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2003年7月,大商集团入主天客隆公司,当时天客隆公司和天超公司有不同的法定代表人。他由大商公司任命为天客隆公司总经理。 杨启瑞称,2003年起,天客隆公司不再经营。超市发公司与天客隆公司重组失败,2004年7月,他将自己可控的19家店及配送中心从超市发公司拉出来,放到天超公司实际经营,由天超公司出具发票和营业执照,店面的销售收入并不属于天超公司,而是在事实上归他自己支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杨启瑞为天客隆公司总经理、天超公司实际负责人。判决杨启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一审判决后,杨启瑞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 一审量刑不当改判13年 杨启瑞的上诉理由是,涉案的门店系其个人经营,涉案钱款用于给门店经理等发红包或慰问困难职工等用途;一审法院扣押、冻结的财产与本案无关。 杨启瑞的辩护人表示,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钱款系天客隆公司所有是错误的,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不存在,天客隆公司取得19家门店的经营收入没有法律依据,超市中摆放的商品不是天客隆公司的,是杨启瑞赊来的。 法院经调查认为,根据证人证言等能证明杨启瑞为天客隆公司总经理、天超公司实际负责人;天客隆公司仍处于诉争之中,为此使用天超公司的财务手续进行经营,因此天客隆公司实际上享有相关超市的占有、使用权及其经营收入,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杨启瑞个人有财产投入,故应认定涉案钱款系天客隆公司所有。 对于杨启瑞认为一审认定犯罪数额有误,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犯罪数额。唯对杨启瑞的量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略有不当,应予以纠正。 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杨启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而改判为有期徒刑13年,维持其他项判决。 |
关键词:非法占有,职务侵占罪,诉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