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一男子杀人潜逃21年 期间化名敲诈获刑
仅仅因为放养鹅群这样的小事与人发生冲突,就持刀将被害人刺死;作案潜逃外地后,又化名进行敲诈勒索并被判刑。11月10日,安徽省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案情播报”称,该省铜陵市检察院日前就发生在21年前的一起故意杀人案提起公诉。 此案被告人叫夏双七,绰号“老三”,今年45岁,1994年9月2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铜陵市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并潜逃。2015年5月30日,铜陵警方在浙江杭州一建筑工地将夏双七抓获归案,并于次日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铜陵市检察院起诉指控,1994年9月21日,被告人夏双七将自己的鹅群放养在铜陵市普济圩农场四分场六队的一处稻田里,被害人王某也将鹅群赶至该处放养。当天下午3时左右,双方因争放鹅场地发生争吵,被人劝开。当天傍晚6时许,当夏双七看到王某搭建了用于休息的竹棚时,夏双七认为影响了其赶鹅群的路线,便动手拆除竹棚,被王某发现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夏双七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王某胸部、左腋部各刺一刀,后又朝王某后颈部刺了一刀,导致被害人王某当场死亡。经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王某系心脏破裂死亡,三处创口系单刃类锐器作用所致。 案发后夏双七潜逃。在逃期间,夏双七还冒充“李培柱”之名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并于2004年12月22日被浙江省余姚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2009年7月刑满释放。 据了解,此案侦查期间,铜陵市检察机关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议侦查机关收集、完善相关证据。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再次深入案发现场实地查看,向当年案发时的目击证人了解案发经过,对当年收集的证据按照现行法律规范要求进行补强、固定,从而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 |
关键词:故意杀人,刑事拘留,犯罪 |
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