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合同纠纷 父子先后离婚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适用条件。 这部司法解释共八个条文,主要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进一步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包括三类:“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 司法解释明确了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同时,为了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规定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量刑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包括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以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 为有效遏制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改善执行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自去年11月份以来,联合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最高法还通报了有关情况和10起典型案例。 10个案例中,有7件属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排在第一个的案例显示,被执行人孙才恩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交付房产,但其不仅拒绝、阻碍执行,甚至将房屋拆除,另建新房,直接导致标的物灭失,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两件属于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执行人黄圣起初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仍不悔改,在其财产已经被执行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变卖,将所得款项大部分隐匿、转移,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被移送侦查起诉,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最终被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关键词:郑旭东,王全兴,合同目的,非法处置查封,一般管辖,法定解除,合同纠 |